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