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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同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政办发〔2016〕20号

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2017-10-20 10:50:55

会政办发〔2016〕20号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同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会同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会同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1997〕52号)《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扶贫公司拨付县扶贫平台公司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财政专项资金或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县扶贫平台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县扶贫平台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的信贷资金。

省扶贫公司下拨的资本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整合专项资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资金和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设的会同精准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扶贫公司”)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公司,扶贫公司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开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核算中央、省、市、县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建房补助资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后续产业建设资金、安置土地的相关费用及其它费用,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建房补助和项目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土地的报批、征收和竞买费用及其它费用、后续产业的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其他支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县发改、扶贫办、财政、住建、国土、林业、扶贫公司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项目资金审批人。

第三章 建房补助资金

第八条建房户建房补助资金标准,建房补助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2万元,建新房拆旧房每人奖励0.5万元。

第九条建房补助资金的审批,支付流程和拨付办法。

1.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建房户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汇总—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汇总—县扶贫公司审批—县联席办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农发行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及建房农户“一折通”账户。

2.资金拨付办法。分散安置建房户按照国土部门审核意见和房屋设计要求,完成房屋隐蔽基础平整和地脚圈梁,经村、乡镇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入住后,由乡镇组织初验,申请县级验收,完善相关手续后拨付补助资金剩余的50%。集中安置搬迁户的建房补助拨付到县扶贫公司,集中安置房屋竣工后办理安置房分配手续前,建房户补交足房屋差价款后扶贫公司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县级组织项目验收时,乡镇应提供附件材料。附件包括:1.农户易地扶贫搬迁申请表。2.搬迁协议。3.户主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簿复印件。5.搬迁旧宅及新宅照片。6.户主一卡通复印件。7.土地使用证复印件。8.房产证复印件。9.项目验收表。10.建房补助申请审批表。11.地质灾害或无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文、教、卫等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土地安置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按批准建设内容、规模进行规划、设计,以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4万元全县平衡安排到集中安置项目。

第十二条分散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扶贫公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坚持行政村内分散安置人数多和确需建设的原则,由村提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规模,平衡三年村内分散安置建档立卡人数,按每人不突破2万元的标准,由乡镇打捆上报县联席办审批,县扶贫公司委托乡镇统一负责规划、设计、预算和项目实施。

分散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算由联席办审核后,送县财政评审认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乡镇,需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投资不超过200万元,需用政府采购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分散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严格遵循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按照项目施工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资料,经县联席办审批人审批后拨付进度资金。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评审结算资料拨付剩余工程款项,其审批支付流程: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部门)审核—县扶贫公司收集相关支付依据—县联席办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扶贫公司拨付到施工方。

县级组织项目验收时,乡镇应提供附件材料。附件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资料、税务发票、资金拨付审批表,工程进度及验收资料,施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四条安置土地的相关费用包含安置土地的报批、征拆及竞买费用。支付流程:县扶贫公司资金拨付审批表-业务部门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县财政局审批-政府领导审批-扶贫公司拨付到相关单位。

申请支付该项费用时,项目单位应提供附件材料。附件包括:缴款通知单、审批表、协议书、发票等。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包括可研编制、规划设计、地勘、图审、监理等为安置区工程建设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支付流程:县扶贫公司资金拨付审批表-业务部门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县财政局审批-政府领导审批-扶贫公司拨付到相关单位。

申请支付该项费用时,项目单位应提供附件材料。附件包括: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审批表、发票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扶贫公司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建立文件报送和信息通达制度。县发改、扶贫办、财政、住建等部门印发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文件要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联席办,抄送县扶贫公司,各乡镇或项目实施部门要定期向联席办报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情况,县联席办将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县联席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不定期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乡镇及县发改、扶贫办、住建、扶贫公司等部门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各乡镇或项目实施部门要按规定公开、公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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