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黄岩区人民政府2017-11-22 11:23:36
关于印发黄岩区国有房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岩区国有房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岩区国有房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房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房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黄政发〔2009〕4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房产,包括各类商业服务性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居住性用房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房产的配置、使用、出租、处置、评估,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监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集中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配置标准,负责各单位国有房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各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负责组织各单位国有房产产权纠纷调处,负责国有房产清查统计工作等。
(四)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组织本单位国有房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接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全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管理、统一维修改造、统一规范使用、统一规划建设。
(三)负责全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统一调配管理,包括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的接收、分配、调剂、清查、评估、监督、检查、租用审批。
(四) 负责全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处置、出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以及经营性房产租金收取等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房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国有房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房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房产日常管理、维修及经营性房产租金收取等工作;
(七)接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房产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优化资源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办公用房的最大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协商后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增设和职能调整确需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按规定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解决;现有办公用房难以调剂解决的,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租用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解决需购建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配置和购建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房产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房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房产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房产对外担保;事业单位利用国有房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房产出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将本单位的空余房产对外出租,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房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产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产出租收入,接受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产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及租金收取,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产出租收入。
第十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廉租房)。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必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产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审批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
(三)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由单位自行委托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的拍卖机构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八条 到期重新招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签订的出租合同,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九条 房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二次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行政事业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有资产监管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涉及重特大协议出租的项目还需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国有资产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二十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核房产招租信息,招租信息要通过“阳光工程”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统一使用《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统一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国有房产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产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拍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产,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五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六条 租赁到期后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招租。承租户需将租赁的房产使用权归还给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租赁户投入的固定资本或装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房产出租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按以下规定实行管理:
(一)承租方签订合同之前须缴清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承租房产的2个月租金额计算;租赁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有其他特殊情况,租赁双方可根据实际自行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将一切租赁义务履行完毕后,出租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二)承租违反租赁合同,需要赔偿损失时,出租人可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时必须注明时间、事由、金额,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要求其签字。
(三)在《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文本载明承租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需提交书面报告、结清租金、腾空房屋并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超过一个月的,相关业主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超过三个月的业主单位须向法院起诉。
(五)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租赁保证金的,无论标准高低,均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国有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出租;国有企业和区属控股国有企业房屋、土地出租,以及指挥部房屋和土地出租参照房产出租条款执行。
第六章 房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房产处置(不含报废、报损)应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经审核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式对相应房产进行处置,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房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房产的出售、出让、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的拍卖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房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房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按规定经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并报区政府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三十五条 交易事项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房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房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信息平台。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房产出租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将所辖房产建立管理台账和资产卡片,并将相关信息输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区国有房产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年终结束之后1个月内,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年度的国有房产租赁及闲置情况填写《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管理情况表》,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报表,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各自的房产状况上报给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逐步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现状资料和出租信息在黄岩区“阳光工程”建设专题网站上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公开后,行政事业单位如有房产状况发生变更的,一个月内要将变更状况上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国资、财政、机关事务、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房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纠正,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房产处置的;
(三)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国有房产和用于经营投资、抵押、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房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性的房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房产收益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协议出租的;无正当理由将经营性房屋空置的;对国有房产管理不善被他人占用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履职不到位的,区政府将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其他组织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区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国有房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期届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局补报《黄岩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备案表》,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担政府建设任务的各类重点工程指挥部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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