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肥东县人民政府2017-10-10 09:51:54
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东政【2017】2号)》、《2017年6月3日全县拆迁安置政策座谈会会议纪要》的要求,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肥东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本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指政府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和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的安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肥东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6〕18号)的规定,结合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政府主导。县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工作。
(二)群众自愿。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案,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和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等。
(一)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是指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等适宜的存量商品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
(三)居民自主支配是指对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安置。
第七条 选择的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多数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要求;
(三)用地、规划等手续完备,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四)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形。
选择安置房源所属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
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法律纠纷。
第八条 在批准的具体项目补偿方案中,要对货币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体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九条 收购房源安置的流程:
(一)县房产管理部门是为购买存量房源的实施部门。
(二)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三)房源收购部门按采购程序确定购买房源和价格。
(四)房源收购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五)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房源收购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和补偿安置协议报县财政部门申请采购资金报账。
(六)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源收购部门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房源收购部门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十条 组织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流程:
(一)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二)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四)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到县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凭证,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购房凭证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凭证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凭证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与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补偿协议。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产管理局、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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