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澧县人民政府2017-05-24 09:01:25
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征收范围
青年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设备设施。位于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和农丰社区境内,青年北路两侧,北起环城路,南至灵泉路(具体范围详见青年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图)。
(二)征收规模
共需征收房屋约6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124.19平方米,用途:住宅。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福镇人民政府,安福镇人民政府受县房管局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4.《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5.国家和省、市、县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五、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国有农用地上房屋所有权人除外)。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边小区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选定后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人按政策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差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七、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户型,按建筑面积40㎡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但被征收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另有住房且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0㎡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依据《常德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补偿评估价格信息的通知》(常房发〔2013〕5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国土、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现场认定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重新复核作出结论。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按房屋价值的100%予以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二)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2000元/次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给予600 元/月补助;4O㎡以上、60㎡(含60 ㎡) 以下的,给予700元/月补助;60㎡以上、80㎡(含80 ㎡) 以下的,给予800 元/月补助;80㎡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 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每增加1㎡(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 元/月。
(四)设备搬迁费: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五)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满2年以上的可给予适当补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经认定视同为合法建筑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1.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 ㎡(含40 ㎡) 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40㎡以上、70㎡(含70㎡) 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 元;70㎡以上、100 ㎡(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 元。但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物面积在200m2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主体建筑评估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它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3.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此项目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
4.住房困难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含70㎡)以下,且被征收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住房困难补助25000元。
5.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庭院式私宅除外,下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赠送10%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安置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建安成本价由住建部门核定。
6.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1200 元/㎡予以补贴;5 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800 元/㎡予以补贴。
7.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5%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5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八、征收公房
征收人只对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征收补偿。
九、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上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面积丈量和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燃气、水、电缴费清单。
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有关手续;确因特殊原因被征收人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其委托人持公证文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提交征收实施单位。
5.被征收人应在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搬离房屋。
6.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应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二)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安置房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2.负责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明。
(三)其它
1.购买被征收房屋未过户的,经交易双方认可,购房户视同为实际产权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经补缴相关税费后,按标准给予补偿。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3.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由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被征收房屋存在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争议处理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将情况说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县政府。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不包括装饰装修的价值。在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方案由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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