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7年呼伦贝尔扎赉诺尔城市最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呼伦贝尔扎赉诺尔城市最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2017-10-10 14:47:40

为加快呼伦贝尔扎赉诺尔区的旧城区改造进程,尽快改善旧城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扎赉诺尔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房屋征收范围

(一)清泉片区(东至解放路、南至山北路、西至人民路、北至中央大街)。

(二)发达片区(东至新华南路、南至开放街、西至建设路、北至新开街)。

(三)乳品厂片区(东至新华南路、南至新开街、西至育红路、北至乳品街)。

(四)汇龙片区(东至建设路、南至新兴街、西至解放路、北至开放街)。

以上片区内的平房、构筑物、附属房屋为被征收房屋。

第二条征收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征收主体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负责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为截至2016年底扎赉诺尔区现房。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与被征收人应当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处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设施和装饰装修等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的;

4.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扎煤公司、渔业公司、乳品厂《住房证》或《居住证》,并经上述相关部门认定的;

5.提供其他房屋相关凭证,经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

(二)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三)使用性质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使用用途为准。

2.房屋结构完整、门窗及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含37厘米)墙体以上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经扎煤公司、渔业公司、乳品厂认定《住房证》、《居住证》的;提供其他相关凭证并经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房屋,按照认定的性质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进行补偿。

3.《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于经营的,其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使用用途为准。

4.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1)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齐全且实际正在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不属于异地经营;

(3)同一地址只认可一个工商营业执照。

5.征收区域内规模生产加工、规模养殖场、大型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不适用住改非政策。

(四)结构认定

被征收房屋实际结构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符的,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实际结构为准。

第七条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一)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其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区域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应给予的其它货币补偿(附属物、设备、设施、装修以及搬迁补助费等)。

(二)房屋结构完整、门窗及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含37厘米)墙体以上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认定的,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车库房屋,以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四)除上述情况外,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部分等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给予货币补偿。

第八条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选择安置楼房: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征1还1.2”标准调换多层住宅楼5层,不找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要求调换多层住宅楼6层的,每平方米减100元楼层差价;要求调换多层住宅楼2、3、4层的,每平方米加100元楼层差价。调换高层住宅楼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征1还1.3”标准调换,选择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楼的,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楼房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有增减的,按评估报告上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补交或退还。

(二)房屋结构完整、门窗及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含37厘米)墙体以上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认定的,按照有产权房屋置换比例标准调换住宅楼。

(三)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结合扎赉诺尔区实际情况并参考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等周边旗县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有调换需求的可按以下情况给予调换住宅楼:

1.房屋结构完整、门窗及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含37厘米)墙体以上的砖木结构房屋,调换多层住宅楼的,总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征1还0.6”标准调换住宅楼;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之间(含160平方米)的,按“征1还0.5”标准调换住宅楼;160平方米以上的,按“征1还0.4”标准调换住宅楼;调换高层住宅楼的,总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征1还0.65”标准调换住宅楼;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之间(含160平方米)的,按“征1还0.55”标准调换住宅楼;160平方米以上的,按“征1还0.45”标准调换住宅楼。

2.房屋结构完整、门窗及屋面达到保暖条件、内部取暖设施齐全的37厘米(含37厘米)墙体以上的土木结构(含土坯、砖包坯、石头房)房屋,调换多层住宅楼的,总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征1还0.5”标准调换住宅楼;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之间(含160平方米)的,按“征1还0.4”标准调换住宅楼;160平方米以上的,按“征1还0.3”标准调换住宅楼;调换高层住宅楼的,总面积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征1还0.55”标准调换住宅楼;80平方米至160平方米之间(含160平方米)的;按“征1还0.45”标准调换住宅楼;160平方米以上的,按“征1还0.35”标准调换住宅楼。

3.以上第1条、第2条调换多层住宅楼5层的,不找楼层差价,要求调换多层住宅楼6层的,每平方米减100元楼层差价;要求调换多层住宅楼2、3、4层的,每平方米加100元楼层差价;要求调换高层住宅楼的,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楼房面积与原房屋折算面积有增加的,按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区域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结合楼层差价补交;原房屋面积折算安置楼房面积后,原房屋剩余面积部分按该剩余部分房屋的评估报告价格补偿。

4.24厘米(含24厘米)墙体以下附属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部分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实行产权调换的核算次序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部分;37厘米(含37厘米)墙体以上的附属平房部分以评估价格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核算;奖励部分。

(五)住宅房屋要求调换车库的,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一)、(二)款的标准先调换成住宅楼房面积,再用所调换的住宅楼房面积按1.8平方米住宅楼房调换1平方米车库。车库面积超出可调换住宅楼房面积部分,按评估报告上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格乘以1.8的标准补足差价。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仅限调换一个车库。

(六)住改非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标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改非房屋按住宅房屋给予产权人补偿,以实际经营面积(实际经营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按产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增加住宅房屋补偿面积;连续经营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增加20%的补偿面积;五年以下至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增加10%的补偿面积;三年以下至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增加5%的补偿面积。只办理营业执照但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经营一年以下的,不增加补偿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改非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区域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产权登记面积+相对应的补偿面积)+应给予的其它货币补偿(附属物、设备、设施、装修以及搬迁补助费等)。

(七)《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车库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部分“征1还1”的标准调换商业用房、车库,面积有增减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格补交或退还。

第九条安置房源及标准

(一)安置房源

详见附图。

(二)产权调换住宅楼房装修及装修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房源为毛坯房,给予装修补偿,具体标准为按照安置住宅每套每平方米50元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第十条大型设备拆装搬迁补偿

大型设备拆装搬迁所需要的费用,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按照市场价格补偿。

 

第十一条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住房保障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条件的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区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征收人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将不再进行房屋征收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且在本市区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其它附属物、设备、设施、装修等不再另行补偿。同时给予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为:50平方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区域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搬迁补助费。

(二)搬迁时限奖励

在征收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据方案给予如下奖励:

房屋征收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评估报告总价的8%;21日至40日(含4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评估报告总价的2%,40日后签约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三)安置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B区域安置房源的,每套给予100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C区域安置房源的,每套给予20000元奖励;

3.选择车库、商业用房不享受该项奖励。

(四)楼层奖励

房屋征收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选总层数为6层的多层住宅楼,选择6层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选择5层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选择多层住宅楼2、3、4层及高层住宅楼的不享受该奖励。

(五)产权调换房屋本着先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选房的原则。安置地点、安置住房具体户型、楼号、楼层、房号等在征收现场公布。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2倍的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为1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8元,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四款认定为住改非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在征收决定公布时正在生产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凭证,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补助费标准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实际经营面积(实际经营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按产权登记面积)评估额的3%计算。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统一办理注销手续;两证丢失的需在扎赉诺尔电视台或《满洲里日报》声明作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人须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离现场、交付房屋,并接收《房屋验收单》后,方可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书、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必须本人办理有关手续;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其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产权人已死亡且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并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办理征收手续。

(五)在所签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办理交房手续,并移交房屋钥匙。

(六)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等方面的义务,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七)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签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

(二)安置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第十五条存在抵押、租赁、产权权属纠纷

自本《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对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报告有异议的,在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满洲里市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拒不搬迁的,扣除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赔偿给其他被征收人增加的临时安置费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政府补偿决定的签约期内仍不搬迁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报请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后,依法申请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对逾期不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一)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扎赉诺尔区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院对公职身份的被征收人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三)扎赉诺尔区公安部门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对被征收人非法经营、伪造证件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四)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部门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加大市场监管和税收稽查力度;

(五)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二十一条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法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有权出具相关证明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与被征收人互相串通骗取征收补偿款的,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方式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犬类妨碍依法征收的;

(四)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金的;

(七)私自伪造印鉴提供虚假手续的;

(八)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三条签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部门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本方案未尽事宜,经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报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批复。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