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政府2017-09-04 09:26:13
平遥县城市棚户区拆迁改造货币化补偿
安 置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我县建设“大美古城,小康平遥,国际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部署。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城市棚户区依法进行改造。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平遥县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和《平遥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平遥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八)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征收范围
凡纳入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下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房屋及其相关附属物:
(一)云峰宾馆片区(又见平遥——顺城路——柳根路——西环城路)。
(二)棉织厂宿舍片区(顺城路——柳根路——永安街——上西关街)。
(三)原看守所片区(城南街——南外环——康宁街——曙光街)。
(四)破产改制企业零星片区。
(详见征收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为平遥县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县政府确定的各责任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被征收人
平遥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产权单位及个人。
五、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征收原则
(一)征收及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一致、程序正当合法、结果公开透明的总原则。
(二)征收项目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合理安置、补偿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早签协议早受益,按约搬迁得奖励。
(四)坚持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坚决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七、补偿原则
(一)国有单位
1、属条管单位和县国有单位的房产由政府出面协调补偿安置。
2、属公益事业的房屋评估作价给予补偿或重建。
(二)集体单位
属其他企业和村委集体的房产和土地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三)城市居民
1、属个人的私有房产,按补偿标准作价给予补偿。
2、对于补偿房屋的认定必须持有权属证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手续。
3、征收补偿安置采用纯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
4、货币化补偿价格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确定。
5、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四十五平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被征收人也可以在政府组织搭建的棚改房屋服务平台上购买其它存量房,税费减免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四)城中村居民
征收范围内的城中村居民,由所属镇、村组织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及补偿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执行。
八、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标准
1、主房(正房)为砖木平房、扇子面平房、窑洞平房的拆1㎡折1.3㎡;正房为楼板平房的拆1㎡折1.4㎡。正房为现浇平房和二层楼房的拆1㎡折1.5㎡,辅房及院落按照占地面积1㎡换0.9㎡计。
2、三层(含三层)及以上楼房按1㎡折1.5㎡,并适当考虑楼层差价。
3、门面房(规划为商业的)按照1㎡折换1.2㎡。
4、装璜以及地下室和院内的地窖等附属设施,以评估价采用货币补偿。
5、住宅及住宅改为临街铺面的房屋,货币化补偿价格为4200元/㎡,门面房(规划为商业的)货币补偿价按照市场价经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或产权置换。
上述货币补偿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及附属物权属证书交予征收部门,经征收部门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 。
(二)征收各项补助补偿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费
(1)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下的,一次性支付400元,大于30㎡的按照14元/㎡支付。
(2) 非住宅房屋生产用房20元/㎡,商业和仓储用房15元/㎡,办公用房10元/㎡。
(3) 企业搬迁中涉及机器设备等的搬迁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法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商业经营用房具备合法经营手续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元/㎡的补助,或依据评估确定。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限为6个月,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向征收部门交房之日起计算。
过渡费标准:
(1)90㎡以下为6000元/年。
(2) 91㎡-120㎡为7000元/年。
(3)121㎡-166㎡为8000元/年。
(4)167㎡以上按4元/㎡/月。
(5)属门面房(规划为商业的)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根据该地段的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4、设备迁移拆装补助费
电话移装费每部100元。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200元。
宽带移装费每台50元。
空调移装费每台300元。
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动力线补偿5元/米。
天然气和动力线开户根据实际另定。
九、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等的认定及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1、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或其他建筑,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手续。
2、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摸底评估登记工作。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登记的,以外围测量为准。
3、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权属争议的处理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需提交相关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依法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抵押、买卖等情形的,由被征人提供解除租赁及抵押、买卖协议有效的凭据等手续 ,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相应规定的,冻结安置补偿手续,等以上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行安置补偿。
(3)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勘察,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以审核面积为准。
(二)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采用政府财政公开招标,在入围的评估公司中选取确定,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估价规范,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2、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摸底评估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入应当配合做好查勘工作。
4、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实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5、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6、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 住宅类:对属于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交房的,按照房屋补偿额(不包含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及各类补助)给予房屋补偿额20%的奖励;在31-60日(含60日)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房屋补偿额15%的奖励;在61—90日(含90日)签订补偿协议,给予房屋补偿额10%的奖励;超过9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住宅改为临街商铺类:对属于住宅改为临街商铺的被征收人,按照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包括辅助、配套用房面积)给予奖励;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在31—60日(含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500元/㎡的奖励;超过6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房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住宅类给予房票奖励。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顺序,给予每户一张房票的奖励(房票顺序以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交房顺序为准);超过60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一、其它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再对原房屋拥有支配权,不得随意对被征收房屋损毁等。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由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各单位及住房房屋腾空后,统一拆除,条件具备一处,拆除清运一处。并将垃圾倾倒在指定场所。
(三)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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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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