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区政府网站2017-09-12 08:36:27
关于对《沧州市荷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沧州市荷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0月12日)。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荷花池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建设指挥部提出。
办公地址:沧州市新华区金龙广场B座
联系电话:3040260
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沧州市荷花池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住宅)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拟对荷花池区域内现存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沧州市市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四至:北至新华路,南至解放路,西至清池大道,东至建设大街(以改造范围红线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居民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对征收范围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分别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标本房屋”1、沧州市私字第16057号,土地面积为147.86㎡,有证房屋面积为68.2㎡,土地价格为650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1032032元;2、沧州市私字第116737号,土地面积为135.65㎡,有证房屋面积为75.97㎡,土地价格为650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968901元。
五、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新华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抽签决定。
七、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居民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货币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建筑物评估金额+临时安置补偿+搬家费(按一次计算)+其它补贴+奖励期限内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在对被征收人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含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建筑物评估金额+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其它补偿+奖励
(1)按照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安置楼在本项目区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期限按照所选安置楼的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0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约定过渡期限交房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由于不可分割原因,所选安置房屋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如下:
外楼宇门、入户防盗门、户内普通木门,墙面刮白、卧室、客厅混合砂浆抹灰、水泥亚光地面,卫生间和厨房间墙面砖镶至屋顶,洗手盆、菜盆、坐便器安装齐全。
(5)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钥匙交予区征收办后,区征收办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超出部分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待所选房屋竣工交房时据实结清差价。
(二)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房屋装修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其它补偿:电话移机费150元/部、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不在此列的其他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搬迁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含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
(5)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且房屋被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登记为2011年10月17日以前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2011年10月17日以后的房屋,改为经营用房的不予补偿。
八、拆除房屋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因私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征收涉及抵押权,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买卖未过户和继承、赠予房屋的处置。对于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通知抵押权人协商解决。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协商不成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于买卖未过户的房屋,应当先行办理过户手续再予补偿,如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对于继承、赠予的房屋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经核实后,再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十、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钥匙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合法证件内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十一、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因被征收人单方面原因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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