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人民政府2017-05-09 08:52:16
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
(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对已腾空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供应规模,主要采取出让的方式分宗供地,并优先用于偿还棚户区改造贷款,努力实现收支基本平衡。
二、明确安置政策,畅通安置渠道
(一)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由群众自愿选择,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取得补偿后自主购房。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其调换房屋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二)明确货币化安置相关标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房屋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应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市场价值进行核定。被征收人应当交纳上靠标准户型差额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2.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可按24个月的标准进行核定。
3.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最高可按房屋补偿费1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按照每周20%的比例递减。
4.自主购房补贴款。对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房的被征收人,给予5万元自主购房补贴款。
5.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费、搬家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由区征收部门负责,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统一组织发放。
(三)鼓励群众自主购房。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选择货币化安置并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展供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在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区征收部门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自主购房补助费。
(四)对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不享受货币化安置奖励资金、自主购房补贴款和自主购房补助费。
三、实行多措并举,满足个性需求
(一)各区政府作为棚改征收主体,要深入细致做好棚改项目摸底工作,做到基础数据准、成本测算实、群众意愿明。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全面公开相关政策和标准,最大限度地争取群众支持,把好事做好。
(二)根据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发展的不同要求,综合研究、因地制宜、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积极引导群众自主选择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
四、加强公共服务,完善利民措施
(一)扩大安置房源有效供应。进一步发挥房源展供服务平台的作用。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即可到平台进行登记并给予适当的让利优惠。对国有开发企业组织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全部到平台登记,全面开放房源。进入服务平台的商品住房,应当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形。
(二)优化公积金贷款服务。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开辟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提取及贷款“绿色通道”,在现行异地贷款、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优化棚户区居民公积金建户、提取、贷款政策,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意见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发布前已经下达房屋征收决定或征地公告并实施征收征地的项目,其征收补偿工作继续按原政策、原标准执行。
(三)呼兰、阿城、双城3区棚改项目补偿安置规定,可根据本区实际自行制定。
(四)其他市级重点项目的征收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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