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2017-10-23 14:46:47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赤壁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壁市城区的蒲圻办事处、赤马港办事处和陆水湖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主导,并由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已列入我市棚改建设计划范围内的项目。
第四条 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也可采用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按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房屋区位补贴+相关奖励确定。
第六条 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补偿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利用征收补偿金在房地产市场重新购置住房时,不超过补偿金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金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住宅、非住宅均按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 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协议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房屋评估价格10%的奖励(不包括区位补贴和搬迁、过渡费补助),其奖励搬迁办法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按补偿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补偿(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过渡期限6个月。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的搬迁费补贴,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户补贴。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搬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实施单位在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三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主体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金后仍无力重新购置商品住房,且符合公租房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安排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享有住房补贴,为其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具备重新购置商品住房能力的,不再享受我市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应搭建代筹房源信息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居民自主选择购买,鼓励和引导进入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对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给予适当价格优惠。为方便被征收人尽早入住新购住房,进入信息平台的对象原则上应是能够提供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列入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项目,其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收储。
第十七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并指定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税务、国土、住建、房产、规划、城管、审计、城投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棚改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八条 棚改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实行棚改专户管理,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使用。
第十九条 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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