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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原则: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土流网2022-05-21 09:42:55

西昌市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那么西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原则有哪些?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西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原则

根据《西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可知,农村村民建房,必须遵循以下的几项原则,具体如下:

(一)“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二)保护优先原则。村规划新确定的村民聚居点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耕地,合理保护水源,避让电力设施保护区。

(三)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扩建房屋需依法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申请登记原则。合法的农村村民建房可按批准面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西昌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六)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本办法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由集体收回使用权。

总结:西昌市农村村民建房需要遵循四项原则,分别是:“一户一宅”原则、保护优先原则、依法审批原则和申请登记原则,希望对感兴趣的朋友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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