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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利川市房地产新政:不得向非本市户籍人口销售商品房和二手房

来源:利川市人民政府2018-08-21 14:02:38

2018年8月1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从严管控重点区域建设行为的通告,明确提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非本市户籍人口销售商品房二手房

1、在城市规划区和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非本市户籍人口销售商品房和二手房。

2、在城市规划区和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开发的商品房,单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3、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容积率不得超过3.0,必须按10%的比例建设商业、文体、医疗、教育、物业、社区服务等功能用房。

附政策原文内容:

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管控重点区域建设行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恩施州河道岸线界限划定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牢固树立“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立市”战略全面实施,提升城乡环境总体面貌,按照《利川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从严管控重点区域建设行为的决定〉的决议》(利人常发〔2018〕14号)要求,现就从严管控重点区域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从2018年8月16日起

二、管控范围:全市道路、河流源头及流域、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等重点区域。

三、管控措施:

(一)严格审批程序。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均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严控“三边”建设。

1.严控路边建设。公路两侧建筑控制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若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2.严控水边建设。

(1)清江。市域内,建设区离清江河岸距离不少于50米。

(2)郁江、磨刀溪、唐岩河、梅子水。在乡集镇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区离河岸距离不少于20米;在规划区外,不少于15米。(3)其他河流。在乡集镇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区离河岸距离不少于15米;在规划区外,不少于10米。

(4)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3.严控山边建设。严控在城乡规划区内确定的山体、自然保护区(小区)、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等林地边进行开发建设。

(三)严限商品房开发。在城市规划区和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非本市户籍人口销售商品房和二手房。在城市规划区和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开发的商品房,单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苏马荡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容积率不得超过3.0,必须按10%的比例建设商业、文体、医疗、教育、物业、社区服务等功能用房。

(四)严建联动共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建立监管、制止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及时向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同时,设立违法建设行为公开举报电话(0718—7512345),加强社会监督。

(五)严查违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一律不予经济补偿。对社会影响恶劣、顶风违建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厉打击缠访闹访。对妨碍依法执行强制拆除任务的,或因违法违规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缠访闹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管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凡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参与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告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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