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阜南县人民政府2018-03-22 09:14:48
2018年3月21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讨论稿)。表示三套及以上商品房5年不得交易。
附原文内容:
阜南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
(讨论稿)
各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强化我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及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预)售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严格落实房价备案制度
县发改委(物价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规划局、住建局、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房管部门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前,需先到县发改委(物价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严格实行一房一价,单套房屋最低备案价格不得低于该项目内房屋可销售成本价格,否则,发改委(物价局)不予办理房价备案。房屋销售成交价格不得超过发改部门备案价格,否则,房产局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 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对拥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暂停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县政府将视具体情况对本地住房限购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局和不动产登记局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阜南县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本县户籍居民购房政策执行。
三、 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商业银行,依据有关金融信贷政策,制定相应措施,对购买第二套、第三套住房的家庭,加强购房信贷管控力度,以扶持刚性购房需求,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四、严格控制投机性炒房
本县户籍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非本县户籍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八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起始时间以购房人缴纳契税时间为准。房产局房屋交易中心要在交易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
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房产局、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工作,从严查处以下违规经营行为:
1、自商品房批准销(预)售之日起,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销售的;
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的;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5、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6、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8、未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的;
9、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规范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
各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必须选择商业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所有购房款必须全部进入监管帐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和入会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归集购房款、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严禁一房多卖和其他欺诈行为,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或因购房人家庭发生重病、伤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特殊原因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
未办理商品房签约备案及变更备案手续的,房产局房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局不得办理预抵押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
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实现各部门信用管理平台信息共享,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上加强协作联动,对不能诚信经营、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虑,统筹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六、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此前已经办理销售网签备案手续的商品房不适用本文件。
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税发[2016]35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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