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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保定市商品房销售新政:标价不得高于备案价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2018-03-16 10:09:03

2018年3月9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的通告,表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商品房价格必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附原文内容:

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的

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预售许可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函〔2017〕168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价格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做到“一房一标”,标价不高于备案价格。商品房价格监管部门将定期公示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价格备案情况,公开商品房备案价格。

二、加强预售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发〔2017〕14号)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商品房价格必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明码标价、未实行“一房一标”、所标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未标明消费者可自愿选择是否由商品房经营人代收税费、捆绑收费、捂盘惜售、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不同交易价款合同提供便利及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市物价局:1235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060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90683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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