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估价规范,选用合理的估价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