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05-16 17:25:20
2018年5月15日,聊城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
《通知》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现场管理、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预(销)售代理和经纪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6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方面,《通知》明确提出,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认筹、预定、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误导性预(销)售广告宣传。
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销)售时间。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严禁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趁机哄抬房价。对于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未真实公示预(销)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
附政策原文内容: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房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聊政办发[2017]18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
(一)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须将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预(销)售时间。未按规定申报的,暂停受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申请,并进行信用惩戒。
(二)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报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预(销)售方案》中要包含房源信息、预(销)售方式和付款方式等,同时要明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的开盘时间,并严格依照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公开预(销)售。
二、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现场管理
(三)实行商品房预(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的,要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八证一书。包括《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购房告知书》。
2.房源信息。包括房屋性质、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面积)、价格(申报价格和销售价格)和预(销)售动态信息(可售、已售,已售包括已付定金、已网签备案和是否资金监管等),预(销)售动态要随时更新。
3.土地、规划等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房屋对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规划用途、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户型详图、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和其他影响购房决定的因素等。
4.合同文本。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附加协议文本。合同及附加协议条款审核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等。
5.抵押情况。抵押权人同意预(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等。
6.资金监管。包括商品房预(销)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等。
7.预(销)售代理。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给预(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等。
8.预(销)售人员。包括所有驻场预(销)售人员照片、姓名和编号等。
9.举报电话。包括房地产市场监管、物价、工商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四)本通知下发后,房地开发企业要到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商品房预(销)售的时间、地点、销售负责人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网签预(销)售。
(五)一个项目有多个预(销)售场所或者多方式预(销)售的,要同步实时更新已售信息和实际成交价格。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
(六)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认筹、预定、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误导性预(销)售广告宣传。
(七)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销)售时间。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严禁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趁机哄抬房价。
(八)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预(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违规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九)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
(十)对于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未真实公示预(销)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计划进行建设。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需提供合理原因,否则按照捂盘惜售处理,暂停网签预(销)售。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通过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预(销)售项目名称、坐落、可预(销)售楼幢、申报预(销)售价格、预(销)售动态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信息。
四、规范房地产预(销)售代理和经纪行为
(十四)采取商品房代理预(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预(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五、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行为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洽谈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做好以下事项:
1.提前告知购房人有关购房政策,并按规定收取、留存购房人应该提供的相关材料。
2.协助按揭贷款购房人查询个人征信状况。
3.向购房人出示、逐条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并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与购房人商定合同条款,并与购房者签订告知承诺书。
4.通过网签平台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备案。
(十七)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3.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4.实行“零首付”购房,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等。
5.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6.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
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关要求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对预(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预(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服务要规范、公开、透明,所有预(销)售人员必须佩戴标有姓名和编号的胸牌。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欺骗购房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进行严厉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并向工商、物价、土地、金融等监管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预(销)售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组织开展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同时加强与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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