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8-07-03 14:13:09
2018年7月1日,云南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发布《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一城一策”政策措施,对商品房屋销售和购买采取限制购买数量、购买资格、限制交易条件等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分期。分期开发预售的,预售项目建设内容须满足功能需求,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条件方可进行预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价格,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未报价格备案前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网备。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将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将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以下行为: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购房款等任何费用;
2.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幢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4. 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已售房屋无正当理由变更买受人;
6. 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7. 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8. 委托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9.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0. 销售商品房未在5日内完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的。
(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禁止以下行为: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行为;
2. 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3. 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4. 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销售商品房;
5. 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者费用;
6. 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展经营活动;
8. 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9. 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10. 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不按公示内容规范经营;
11.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12.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屋、哄抬房价;
13. 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附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净化全州房地产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炒房行为,有效遏制房价上涨过快,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整顿规范房地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力度,各县市、园区要从大局出发,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一城一策”政策措施,对商品房屋销售和购买采取限制购买数量、购买资格、限制交易条件等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力争新开工一批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率。制定出台相应政策,积极探索开发限价商品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型购房多元化需求。
(三)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地计划,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四)加强预售环节和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分期。分期开发预售的,预售项目建设内容须满足功能需求,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条件方可进行预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价格,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未报价格备案前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网备。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以下行为:
1.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购房款等任何费用;
2.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幢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4. 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已售房屋无正当理由变更买受人;
6. 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7. 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8. 委托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9.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0. 销售商品房未在5日内完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的。
(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禁止以下行为: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行为;
2. 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3. 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4. 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销售商品房;
5. 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者费用;
6. 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展经营活动;
8. 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9. 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10. 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不按公示内容规范经营;
11.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12.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屋、哄抬房价;
13. 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园区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检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住建、国土、发改、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银监、财政、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采取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受理(预)销售许可、暂停合同网签、清出市场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进行市场主体信用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园区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行动,建立日常检查、巡查机制和工作长效机制,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县市、园区要坚决贯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辖区实际,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出台政策没有效果或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出台新的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市场监管,逐一落实房地产企业发布实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信息,保证适时准确发布实际房价,有效排除虚假信息的影响。
(四)加强政务信息公开,通过各类媒体渠道,适时发布房地产市场整治的信息以及有利于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行业信息。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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