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井陉县政府2018-07-20 14:05:21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需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井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等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就不动产登记的办法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说明。
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等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需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实施分类处理现状登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办法
1、住建局负责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进行认定并核验相关规划、安全、质检手续;国土资源局负责核验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存量房的用地手续、收缴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
2、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时,划拨土地性质和用途保持不变,只备注土地出让金已缴,待全体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将占用土地性质变为出让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
3、土地使用期限自同一建筑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限,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截止日。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限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70年;
4、学校、医院等公益类土地上建设的住房,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未经原单位同意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5、补交土地价款收取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收取;经济房、存量房按照现实交易价(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估价为准)1%收取;
6、上市交易前,由原权利人注销原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涉及查封、抵押的,由查封机关、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7、无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出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载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坐落、面积等)。
二、不动产登记程序
1、原产权单位申请注销原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现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
2、房屋所有权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落宗;
3、房屋所有权人到房管部门申请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认定,并进行交易;
4、房屋所有权人到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
5、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抵押,但权利人以依法取得的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与建(构)筑物一并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井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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