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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省新密市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有效期五年)

来源:新密市人民政府2017-12-01 09:57:07

为妥善解决我河南省新密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社会和谐。

(二)依法依规,提高效率

各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加快办理。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先期办理,证缴分离

实行“证缴分离”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规费和土地价款、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单位要督促其限期缴清。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

二、处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

三、申请主体

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

(四)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土地权属确认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以上权籍调查结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房地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办理土地信息登记。

以上土地信息未登记前,不影响已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

五、补缴土地价款

(一)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建房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土地性质为出让的,购房人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补缴土地价款以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房屋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密政〔2009〕1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上房产转移登记有关问题协调会纪要>的通知》(新密办文〔2012〕3号)规定办理。

(三)已购经济适用房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新密政办文〔2017〕1号)规定办理。

(四)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转让方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五)已取得出让国有土地证的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可直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越界超占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补缴土地价款以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七)对于确权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办理。

(八)市国土局负责土地价款的追缴工作。市有关部门和房地产项目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照购房者办证和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价款分离处理的原则,可先予办理购房者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在应缴土地价款缴清之前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自有部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六、其他问题

(一)房屋所在楼幢跨宗越界超占问题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楼房归属宗地信息的,按合同约定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合同约定所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2.无法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宗地信息为多宗的,经现场测绘楼幢界址,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3.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在规划确定的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二)郑煤集团、铁路部门住宅小区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

郑煤集团、铁路部门在本单位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业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但郑煤集团、铁路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建设用地批复或其他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郑煤集团、铁路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或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有关要求

(一)尊重历史,提高认识

认真解决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维稳定的高度,切实采取措施,抓好处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

市政府建立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住建、规划、房管、财政、消防、工商、税务、法制、信访以及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统一指导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做好相关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维护稳定

对不属于本次解决处理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切实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搭车,乱开口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房地产,激发群众上访或者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的有关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如产生法律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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