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人民政府网2016-09-05 09:32:54
9月1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确保今年年底前实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任务。
9月30日前完成人员划转、落实到岗
9月30日前,要完成人员划转、落实到岗。划转人员顺向调动的,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水平不变,划转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划转后身份暂保留不变;划转人员逆向调动的,按照不动产登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性质予以安排。
完成电子登记档案移交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划转人员逆向调动的,按照不动产登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性质予以安排。
9月30日前,要完成各相关部门电子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并制定原始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确保于12月31日前移交到位,实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的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全程监控,防止虚假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档案资料被篡改、损坏、泄露。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6〕144 号
为配合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落实不动产登记人员划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所明确的人员划转要求,确保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划转工作、人员落实到岗。拟划转人员因原单位与不动产登记事业单位性质不同的,按照以下原则妥善安排:划转人员顺向调动的,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水平不变,划转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划转后身份暂保留不变,今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政策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划转人员逆向调动的,按照不动产登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性质予以安排。人员划转到位后,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加快交接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并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海洋等部门要规范有序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不缺失、不损坏。相关部门现保管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包括房屋、林地、海域等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登记档案资料和电子登记档案资料,尽快完整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保管。暂时无法移交到位的,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子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并制定原始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移交到位。林业部门已缮证但未发放的林权证及其对应的档案资料暂不移交,待林业部门将林权证发给申请人后,再行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接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应用工作;对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工作需要,免费提供档案资料查询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的实时互通共享。
三、协同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不动产登记属地责任,协调督促本级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海洋等部门做好整合过渡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省级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各地整合过渡期不动产登记的指导,协同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工作衔接。
四、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障。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应用要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在档案资料移交前由原保管单位负责,移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技术支撑单位的信息安全责任,重点加强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互通共享及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等环节的信息安全保障,并运用技术手段对不动产登记实行全程监控,防止虚假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档案资料被篡改、损坏、泄露。
五、抓紧做好专项督查自查工作。对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省国土资源厅要牵头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各市、县(区)要按照省级部署,对照督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加快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地实施的各项工作,做到机构建设到位、资料移交到位、资金保障到位,确保2016年年底前实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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