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峪关市政府2018-01-24 15:54:27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17〕120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甘房改组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不包括酒钢宏丰别墅区、市政府地干房、廉租房和公租房)。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交易产生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住房上市交易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由市房管局负责,符合条件准予上市交易的,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
第五条 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不动产权属无纠纷;
(三)符合其他法定不动产交易的条件。
第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继承导致权属转移的;
(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权属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四)本规定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交易,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交易的。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因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交易时再行收取。
第七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过户网签合同申报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申报价格低于税务部门计征契税的核定价格的,按照核定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高于核定价格的,按照申报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
互换、赠与或继承按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核定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交易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取得完税凭证;
(二)购房人持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
1.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凭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确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开具《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
2.购房人持《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3.购房人缴款后,由市财政局开具土地出让金票据。
(三)交易双方持以下材料提出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完税凭证;
6.市财政局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票据;
7.《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
8.其他必要材料。
(四)履行审核登簿手续;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交易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限为70年。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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