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 2017-09-20 10:45:40
9月20日,据国土部官网消息,近日,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最新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
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省国土厅办湘国土资办发〔2015〕9...
关于印发《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
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
关于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的通...
青岛市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中企业自持商...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