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市政府2018-07-17 16:30:5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和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全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促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和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扶贫方略,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以三级金融服务网络为抓手,以产业为支撑,以提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贷率为目标,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发挥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完善推广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围绕国家、省考核反馈的问题,全面梳理并整改扶贫小额信贷投放中的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实施对象
扶持对象: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贷款用途: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借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是扶贫小额信贷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全市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都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确定的原则,依托现有机构职能,成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县以金融办为基础设立金融服务中心;乡(镇)以政府和财政所为基础设立金融服务部;村以“两委”会和贫困村驻村工作队为基础设立金融服务站,有机形成三级金融服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乡、村两级金融服务网络以有效服务为原则,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的乡、村均要建立金融服务部、站,为金融服务扶贫脱贫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县建风险补偿金是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都要统筹相关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存入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分担贷款风险。风险补偿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金额应依据贫困户人数、贷款金额和风险损失程序进行合理测算,与本地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补充,确保满足风险补偿需要。实际发生的风险,由银行与风险补偿金按2∶8比例分担。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探索保险参与分担风险的机制,由银行、风险补偿金、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风险。
(三)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贴息是扶贫小额信贷利民惠民的主要体现方式。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已脱贫但仍享受政策的借款人承贷的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贷,县级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四)严格落实操作流程。扶贫小额信贷涉及评级授信、贷款、贴息等3个必要环节,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能涉及续贷、风险补偿等2个环节。各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评级授信、贷款、续贷、贴息、风险补偿工作流程,稳妥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扶贫小额信贷宣传工作要求,组织金融办、扶贫办、村级组织、扶贫脱贫驻村工作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广播电视台等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全覆盖,提高政策知晓度,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提高信用意识,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统一规范的“扶贫小额信贷”名称,积极支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六)加强风险管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扶贫、财政、金融、银监等部门、各承贷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加强对扶货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各方要坚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防止冒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干部和银行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分工
(一)河北银监局。牵头负责全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逐户宣传、逐户讲解、发放政策明白纸(卡),不断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流程、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机制。督促责任银行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二)市金融办。负责全市金融扶贫的协调调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责任落实。负责地方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督促地方政府建立三级金融服务网络。会同市扶贫办、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督导考核工作。总结宣传推广金融扶贫工作的经验做法。
(三)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县级扶贫部门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咨询指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县乡村三级联动,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督促基层扶贫部门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指导和督促基层扶贫部门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的审查,在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防止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督促县级扶贫办与当地人行、河北银监局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加强工作对接,共享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数据、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系统相关数据,做到精准识别,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投放。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财政贴息机制。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用好风险补偿、贴息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负责优化扶贫再贷款手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扶贫再贷款,降低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成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督促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政策落实。
(六)河北保监局。负责引导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积极参与“保险+银行十政府”的多方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建设,推进乡、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努力实现网点乡镇全覆盖和服务行政村全覆盖。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主动与各级扶贫部门对接,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制管理,逐户宣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符合信贷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农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石家庄分行,省联社石家庄审计中心及各农信机构作为全市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北银监局“分片包干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认真研究实施有别于普通客户、一般信贷产品的政策措施,简化贷款程序、优化贷款环境、严格贷款利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最优质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不断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八)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具体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建立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机制,健全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金融扶贫政策宣传,组织县乡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协助做好金融扶贫政策解读、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和风险处置等工作,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档案资料管理,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河北银监局牵头,市金融办总协调,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保监局、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应贷尽贷。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快工作推进。各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依据省、市相关政策,2018年8月底前全面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落实方案和县乡村金融服务网络、风险补偿、财政贴息等配套措施,并正常开展工作,8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牵头对有关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完善督导机制。各地各部门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宣传、落实等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市政府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将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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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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