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口县人民政府2017-12-01 15:13:52
吕梁交口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全文),采取“信用贷款、精准扶贫、政府主导、市场运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尊重意愿、自主参与”的原则。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政办发〔2017〕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交口县金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82号),结合交口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信贷是指用“信用”替代担保,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实施主体+贫困户”的“五位一体”扶贫小额贷款模式,或“政府+银行+实施主体+贫困户”的“四位一体”小额信贷模式,为无抵押、无担保、缺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采取“信用贷款、精准扶贫、政府主导、市场运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尊重意愿、自主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任务分解到银行机构,各责任银行,对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包干负责任,兜底落实。
第五条 县内所有保险公司都应积极担负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保证责任,财产公司为责任保险公司,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交口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交口支公司为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为全县扶贫小额信贷提供信用保证,同时鼓励县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参与,为扶贫小额信贷提供信用担保。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坚持产业扶贫、授人以渔、金融助推的原则,扶贫小额信贷要优先支持有一定致富能力、致富项目、有真实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坚持以“种养殖”等农业产业项目为主导方向,在考评各银行业机构发放小额信贷工作任务中,要求农业类贷款不低于任务数的60%,各银行机构在保证责任乡镇农业类项目合理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可集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投向工业类企业,但不得超过任务数的40%,在完成任务数的前提下,超额发放的小额信贷部分,不做限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实施主体、资格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在交口县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只要每户中有1名符合年龄条件的即可为贷款对象。
第八条 实施主体资格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
3、具有符合政策的产业和经村、乡镇推荐审定的可行性产业项目;
4、自主自愿,具有贷款实际需求的;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原则上无不良记录的;
6、保证贷款用于产业扶贫项目,不得挪用于消费等。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实施主体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团队,手续规范完善;
2、具有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经营项目,产品有市场效益,有一定的发展前途。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帮扶责任义务,其中委托使用资金的贫困户按每年贷款数额不低于6%获得收益。
4、无不良记录。
5、具有足额的小额信贷的有效资产保证和偿还能力。
(三)农业龙头企业和公司类农业主体为实施主题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证照齐全,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并提供国土、环保、水利、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2、帮扶合同。
3、村委、乡镇、职能部门以及扶贫办出具的项目意见书。
4、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企业相关资料。
(四)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由各责任银行和企业商议确定,但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的原则,不得硬性捆绑。
第九条 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是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农业,增加收入,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以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之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
第十条 贷款额度:1户贫困户不超过5万元(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授信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单笔借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按季还息,利随本清。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
第四章 推荐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推荐
1、贫困户自贷自用。村委会根据贫困户申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家庭的社区信用度、发展能力和劳动技能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可“一次核定、按年升(降)级”,对申请的贷款,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并提出初审意见,乡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查看项目是否符合实际和扶贫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
2、委托带动扶贫实施主体使用的。以贫困村为单位,由贫困户推选,组建贷款服务组织,负责组织所在村贫困户贷款办理,与实施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审查核定
1、村级组织除对申请人审查外,还要对申请发展的项目进行评判,根据项目规模和生产周期初步审查其贷款金额或贷款期限,经乡镇审定,部门汇总后,向责任银行和扶贫办提出贷款意见。
2、贷款集中使用的,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就业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由县农委、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农经中心等部门筛选推荐,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选择确定使用主体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责任银行提出使用贷款申请,责任银行协同保险公司、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扶贫办共同组织考察评估确定。
3、联合考察组对符合贷款的实施主体,提出考察结论,经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组批准,由保险公司或其他担保机构出具保单,风险管理委员会出具风险补偿意见书,承贷银行结合商业贷款流程发放贷款,应贷尽贷。
第五章 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八条 风险分担
1、选择“五位一体”模式的,贷款风险由保险公司或其他担保机构承担70%,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20%,承担银行承担10%。
2、选择“四位一体”模式的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70%,责任银行承担30%。
第十九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均设立熔断机制和封顶赔偿机制,风险补偿金按《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偿办法>的通知》(晋开发办发〔2016〕104号)和政府扶贫部门与责任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条款执行,不得要求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中介服务费,合理确定赔付率上限,保证保险费率不高于1.5%,为小额信贷提供保险增信。
第二十条 县政府设立产业扶贫发展基金,如出现溢出风险提供追加风险补偿,并分类管理。
1、对自贷自用的贫困户实施主体追加50%溢出风险保障。
2、对委托集中使用的小额信贷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加40%的溢出风险保障。
3、对其他类型农业企业为实施主体的追加30%的溢出风险保障。
4、对农业龙头企业为实施主体的追加20%的溢出风险保障。
溢出风险指风险补偿金按规定比例全部偿付后形成的或有风险,风险发生后,应启动风险补偿金偿还,不足偿还时启动扶贫产业基金偿还。
第六章 贷款贴息和保费计缴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及方式
1、贴息标准。财政贴息按现有政策《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82号)执行,政府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贴息和保费补贴工作,年底之前,对当年的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用补贴应做到“应贴尽贴”。
2、贴息方式。为了简化程序,按照贫困户贷款额度,由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直接将贴息资金补贴到银行。
3、保费计收方式。有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将保单复印件及保费金额相关资料提交到扶贫办,由扶贫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直接拨付到保险公司。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风险处置和追偿机制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
1、开展评级授信。在开展“新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基础上,责任银行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对现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评级授信工作在承贷银行指导下具体由村级风险控制小组承担。村级风险控制小组由“两委”干部、镇区驻村干部,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长、群众代表和合作银行信贷员组成。村级风险控制小组按照合作银行的评级授信标准对贫困户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其中评级以村为主,并统一公示得到群众一致认可;授信以责任银行或合作银行为准。评级授信后,由责任银行或合作银行发放贫困户信用贷款证,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在县政府统一安排下进行,力争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评级率达到100%。同时稳步推进农村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
2、建立村、乡镇责任制,实施追究村、乡镇关于村产业扶贫项目、贫困户和实施主体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审查责任(具体办法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组制定)。
3、对各类实施主体实行公示公告,社会监督制度,营造诚信环境。
4、对挪用贷款或恶意逃废贷款的实施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进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三条 风险处置
1、保险赔付。贫困户参加的相关保险,原则上可以制定贷款发放银行为优先受偿人,在本息未偿还完毕前,若发生保险理赔,首先赔付贷款发放银行,以冲抵贫困户贷款本金。
2、启动县级风险补偿。在不少于2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以上无法收回的,启动风险补偿程序。责任银行在贷款确认风险后,30天内向县金融扶贫领导组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贷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县金融扶贫领导组接到申请后,及时召集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审核,在确认贷款银行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提出补偿意见;经金融扶贫领导组审定同意后,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进行按比例补偿。
3、贷款发放银行可依据县建立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山西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补充办法》,从县级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扣收,并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4、损失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补偿后,承贷银行继续追偿本息,扶贫部门予以协助,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归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 追偿机制。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无保险公司参与的小额信贷损失风险,由银行负责追偿,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并形成的“银政企”“银政保”三方协议等同法律文书统一明确由县扶贫办代表县政府承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贷款手续,包括贷款申请书、借据、合同、保单等法律文书,均由各责任银行和责任保险公司提供。
第二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行年度效果评估和奖惩制度,具体细则由金融扶贫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口县金融扶贫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交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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