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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来源: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7-12-06 14:12:03

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以及当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造血功能,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紧迫感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政策,主要是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和期限长的特点,是当前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最重要的金融扶贫手段,对推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提升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致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当前我省47.7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缺资金致贫的占比36.5%,可以说,资金是制约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和脱贫致富的关键因素。因此,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对于解决当前建档立卡贫困户“资金难”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工作的有利契机,加强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着力解决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难点问题

(一)加快设立风险补偿金。以县(市)为单位设立风险补偿金,按照“5县一市”(5个国定重点县和儋州市)每县(市)不少于500万元、其他县(市)不少于300万元的规模设立。风险补偿金由各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二)及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各市县要立即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办法。各市县政府牵头,成立由市县扶贫部门、乡镇、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以及县域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评级授信小组或村级信用协会,建立统一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各金融机构应共同认可。对于信用级别符合授信条件的贫困户,银行按信用评级等级对应的授信额度给予相应授信。

(三)鼓励降低贷款利率,减轻贫困户负担。对于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金额在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小额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发放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四)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免抵押免担保政策。对于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的贷款,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部分,发放信用贷款,无需再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超出授信额度的贷款部分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按照金融机构规定提供其他担保和抵押。

(五)利用保险机制支持扶贫小额信贷。加快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扶贫信贷。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以及覆盖程度,通过农业保险、农户保险、借款人身意外保险等保险产品分散和化解扶贫信贷风险。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

(六)确保贴息政策的连续性。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扶持的对象是识别出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未脱贫户和已脱贫户,以2015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计数据为准,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3年内继续享受5万元以下扶贫小额信贷基准利率贴息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七)对基层信贷员实行尽职免责制度。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履行社会责任,适当提高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各市县要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建档立卡贫困户立卡贫困户信贷风险共担机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政府承担的部分,启用风险补偿金代偿;金融机构承担的部分,在基层信贷员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行尽职免责,不得转嫁给基层信贷员。

三、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扶贫部门牵头,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保监、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找准政府与金融机构的结合点,做到无缝对接,要抓住设立风险补偿金、评级授信这两项重点工作,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会同金融机构组织实施。财政、扶贫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统筹、管理和兑付工作;银监局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强化监督考核;保监局要积极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调动各支行(联社)积极性,认真做好贷前检查、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会同各市县扶贫部门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防控和化解信贷风险。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通过风险补偿金、评级授信、财政资金贴息、小额贷款保险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加强对贷款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监测,严禁贷款主体既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又进行二次放贷等牟利行为。

(三)建立信息共享和统计通报制度。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机制,扶贫部门要配合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做好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搭建工作。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月统计、季通报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贷款进展情况数据的报送和分析整理工作,按照规范报表向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报送,确保数据准备、及时。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扶贫办按月发布统计数据,按季通报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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