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17-12-04 10:44:08
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重庆市金融业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行动方案》(渝扶组办发〔2015〕36号)、《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渝金发〔2016〕15号)精神,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助推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破解贫困户发展生产贷款难、贷款贵、风险大的问题,结合我市前期试点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政府引导、银政共管、精准到户、风险可控”的原则,围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以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发挥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创新金融精准扶贫机制,为贫困户提供精准、特惠的金融服务,力争到2018年实现有效贷款需求全覆盖,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
二、实施对象及带动方式
(二)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面向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突出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为符合条件的建卡贫困户(含脱贫攻坚工作以来的脱贫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三)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企带村、以社带户、以户带户和带股入社、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组织贫困户用贷款参与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拓宽贫困户增收途径。在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模式探索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建立新型经营农业主体和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各自在产业项目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约定收益分配比例和年限,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和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三、贷款利率及贴息标准
(四)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贴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银行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具体贴息标准由各区县根据财政资金总量及贷款规模自主决定。贴息补助按年度进行结算。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工作措施
(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政府引导、银政共管的工作机制,促进政府、金融机构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的分工协作。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会同金融机构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共同开展政策宣讲、贷前调查、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等工作。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采取3:7或2:8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并与金融机构约定赔付标准。要建立开放式的金融扶贫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扶贫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发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年共享贫困户信息。核查汇总贷款贫困户基础信息,指导督促驻村工作队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监测评估等。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从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保证保险、以奖代补等方面优先提供资金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等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情况纳入金融扶贫主办行考核和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估,在宏观审慎评估(MPA)、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先进金融机构的倾斜支持。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落实尽职免责条例,适度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为金融机构推进工作提供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对缺乏发展能力但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区别对待,灵活掌握监管尺度,带动其参与发展。构建责任监管体制,探索金融扶贫成效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对接挂钩。市金融办要积极推动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开展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金融精准扶贫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创新金融产品,在激励考核、评级授信、信贷流程、贷款管理、风险缓释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优化,为贫困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产品及方式,制定优惠费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
(六)开展评级授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县要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协调推进与信息共享机制,要根据贫困区县金融扶贫主办行制度实施实际情况,以镇(乡)为单位,按照金融机构自愿认领和指定分片包干相结合的原则,会同责任银行对贷款申请贫困户进行名单制管理并开展逐户走访和信用核定,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档案。金融机构要根据贫困户发展能力不强、风险抵御能力不足、缺乏抵押担保物的实际情况,改进评级授信办法或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将贫困户劳动能力和信用水平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参考标准,防止设置不利于贫困户贷款的指标和条件。对达到法定贷款年龄、信用良好、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的贫困户,提供一次授权,循环使用的信贷支持。
(七)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各区县要加大产业培育力度,每个贫困村、贫困户优选1-2个主导产业和特色项目,引导贫困户围绕村级扶贫主导产业用好信贷资金发展产业。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逐步扩大资金量及覆盖面,会商金融机构约定补偿标准和比例。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信贷保证保险给予补贴。区县政府与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综合考虑风险、政府财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保费等内容,信贷保证保险运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不得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中介费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贫困户贷款的,要有贷款规模及用途控制,并由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分散贷款风险。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在业务推动、风险管理、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共同参与、紧密合作。发生贷款损失时,建卡贫困户购买保证保险、银行购买信用保险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由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责任。建卡贫困户和金融机构均未办理相关信贷保险或担保的,由风险补偿金和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分别承担。
(八)降低贷款成本,调动贫困户创业增收和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各区县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贫困户给予贴息、保险等补助,支持其发展扶贫产业。对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不超过新增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的1%给予奖励,降低金融机构贷款成本。对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较大、且符合支持条件的金融机构,将加大扶贫再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扶贫再贷款资金支持的信贷产品,申请贷款贴息、担保补助、资产收益扶贫、特色效益农业等扶持政策。
五、组织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将把扶贫小额信贷县级风险补偿金建立情况、贫困户贷款获得以及偿还情况等内容,纳入对区县党委、政府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扶贫绩效考核。将扶贫小额信贷到户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巡查重要内容之一,强化不定期暗访督察巡查和反馈通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沟通配合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各区县要把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作为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纳入扶贫工作考核,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制定尽职免责工作制度,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帮助贫困户获得扶贫小额信贷。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相关乡(镇)、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第一责任人,出台配套考核措施。各乡镇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要全程参与,前期开展政策宣传、摸清贷款需求、贫困户评级授信,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银行贷款回收。
(十)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县要根据贫困户贷款需求和实际贷款规模,逐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扩大覆盖面,市级将按照县级投入风险补偿金规模实行以奖代补。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担保保险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等金融扶贫资金由各区县从市级切块分配到区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涉农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一)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系统已正式运行,各区县要与人民银行、银监、金融机构等加强工作对接,建立长效工作联系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梳理比对贫困户贷款情况,每月报送一次数据,及时总结报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渝扶办发〔2017〕1号)。按月定期检测统计扶贫小额信贷获贷率和申贷获贷率,在监测中,如发现贫困户获贷率不高、贷款数量和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未按基准利率放贷等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将问题和风险控制在苗头。
(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村级组织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帮助贫困户提高信贷意识,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知晓面,并建立贫困户申请小额信贷全流程的“绿色通道”。在宣传中要规范称谓,统一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名称。
(十三)建立奖惩机制。每季度通报全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市上将在通报表扬、扶贫资金规模、年度考核等方面进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区县适时进行约谈,研究解决办法。各区县要明确相关责任,建立金融机构、贫困户所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等相关责任人发放与管理扶贫小额信贷联动机制。各区县可对信用村、信用户以及参与协助扶贫小额信贷贷前调查、贷款清收等工作的村级组织成员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对扶贫小额信贷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加大监管力度。各区县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定期检查,要对获得贷款的贫困户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推荐发放人情贷款、套取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要注重道德风险防范,严禁出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欺诈或任何形式主义做法等。对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获取贷款、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贷款人,采取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予以查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管理,注意加强对资金用途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精准用于发展产业增收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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