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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2018-02-06 14:54:26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的实际,为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力度,发挥好金融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用途

1.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达到法定贷款年龄、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全市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低保对象,对每年新增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或返贫的家庭也纳入扶持对象(以下统称贫困户)。2017年7月1日之前,贷款对象为带动扶持贫困户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其所申请的贷款按原方案执行,并继续履行带动责任。

2.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激发其内生动力,促进稳定脱贫。

(二)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内的免担保免抵押贷款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至3年,鉴于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对象为特殊群体,扶贫小额信贷期限可根据申请及实际情况一次性放贷3年。

3.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

4.还款方式。贫困户实行到期还本方式,所产生的利息由合作金融机构统一申领,统一代扣。

二、政策措施

(一)贷款贴息

1.贴息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用于对贫困户申请的贷款进行贴息。

2.贴息资金来源。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另外安排。

3.贴息期限。贫困户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1-3年。

4.贴息周期。新增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按季度结息,按季度贴息。

5.贴息比例。对贫困户在限额内的实际贷款额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2017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贷款,按原合同规定的贴息比例给予贴息;之后发生的贷款,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二)规范管理风险担保金

1.由省财政和县级财政按1:1比例出资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已缴存到市财政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专门用于为符合扶贫小额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担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如未提取的那部分担保金,按一年期计息),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划入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2.市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办应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的管理、监督。

三、办理流程

(一)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贫困户贷款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挂钩帮扶人和村委会推荐,报乡镇审查。所在乡镇扶贫、民政部门分别按照对象属性对村一级上报的贷款对象精准性及项目合理性审查后,报县级农业(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审核。

2.贷款审核。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按照对象属性分别由县级农业(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对贷款对象精准性审核后,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莆田市扶贫小额信贷推荐函》(见附件)。

3.贷款审批。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流程对贫困户贷款项目的合理性进行独立审贷,审批通过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直接放贷。

4.相关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村委会、乡镇和县级农业(扶贫)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时限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的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发放贴息资金流程

1.预拨贴息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凭公函和加盖公章的贴息清单,向县级农业(扶贫)部门(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门汇总)申领贴息,经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结息周期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合作金融机构。县级农业(扶贫)部门每个季度按照合作金融机构上个季度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测算贴息资金额度,在不迟于下季度初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直接预拨给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结息后将本月应申请的贴息资金函告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后,县级农业(扶贫)部门通知合作金融机构从专户中直接将贴息资金返还贫困户。

2.相关时限。材料齐全的,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审核和县级财政部门拨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合作金融机构返还贫困户利息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3.及时报送预算。当年度财政下达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的,允许跨年度继续使用。县级农业(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底前,经市级汇总后联合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文件。

四、贷款损失风险

(一)贷款损失风险分担

合作金融机构为区域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贷款余额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下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风险比例为80%;贷款余额达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3倍以上的,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全部风险损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承担的损失以担保金的规模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二)代偿处理

1.当贫困户在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合作金融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市农业局、财政局和金融办,并依法清收,3个月后仍无法收回贷款的,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金融机构提出风险担保金代偿申请,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复核通过后,合作金融机构可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金额用于代偿。

2.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代偿后,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执行相关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返还。

五、风险防范与控制

各县(区、管委会)在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贷款的审核把控,防止改变贷款用途,防止过度授信、过度负债,注重提升贷款质量,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与市金融办、农业局、财政局沟通,共同商议是否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制订有效的贷款风险管控和处置措施,清除风险隐患后再重新启动。

六、部门职责

(一)农业(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推介担保、信贷项目对接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

(三)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并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察。

(四)人行负责政策指导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资金,加大支持力度。

(五)银监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各合作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和信息数据的共享。

(六)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农业(扶贫)、民政、财政、人行、银监等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工作。

(七)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县级农业(扶贫)、民政部门推介的贷款申请对象做好贷前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资金回收和利息结算等工作。

七、监督与管理

(一)市级有关部门应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县级财政、农业应当定期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监督检查。

(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贫困户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6﹞111号)以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6﹞140号)与《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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