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12-05 10:08:42
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金融助推我市脱贫攻坚作用,切实解决贫困群众贷款难问题,引导贫困群众正确合理地使用扶贫资金,拓宽增收渠道,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省金融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汉中市脱贫攻坚金融扶贫支持计划实施方案》(汉办发〔2016〕14号)、市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企业+金融+贫困户”精准扶贫带动模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汉扶办发〔2016〕31号)精神,现就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通过建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综合运用贫困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措施,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力争使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获得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的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用贷款。
二、合作方式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因地制宜、产业引领,平等自愿、遵守合约,利益联结、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企业(合作社)+金融+贫困户”精准扶贫带动模式,发挥涉农企业(合作社)直接带动帮扶作用,有效解决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实现就近务工增收,形成多样化的增收脱贫途径。
(一)以镇(街道办)、村为主,大力发展农业(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合作。鼓励贫困户带资入社,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农业(民)专业合作社统一使用,贫困户按约定比例享受固定收益。合作社优先使用入社贫困户劳务用工,鼓励签订长期用工协议。
(二)鼓励我市范围内的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小微型企业、专业大户及新兴产业扶贫项目法人主体积极开展“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与企业所在地镇(街道办)、村的贫困户广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合作,吸纳贫困户就近就业务工,贫困户按约定比例享受固定收益。
(三)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本县区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在辖区内的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选择一批实力强、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引导和鼓励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合作,参与贫困户按约定比例享受固定收益。
(四)对积极履行社会帮扶责任的龙头企业、以及各类经营主体,各县区及承贷金融机构要依照吸纳贫困户就业不低于企业用工30%的情况,根据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需求,向其发放精准扶贫“产业贷”。贷款额度由各县区针对不同合作企业,按所吸纳贫困户数量、担保基金额度、风险情况等因素具体确定。
三、推进机制
(一)全面摸清小额信贷需求。结合全市扶贫对象核实和数据清洗工作,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逐村逐户摸清贫困户贷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制定年度贷款计划。承担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联社(农商行)和邮储银行汉中分行、农行汉中分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区反馈的贫困户贷款需求,及时开展贷前调查,加快审贷节奏,对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
(二)严格审核合作单位资格。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参与“企业(合作社)+金融+贫困户”精准扶贫带动模式的龙头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把关审核,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合作企业(专业合作社、小微型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信息库,实行备案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银行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以及与脱贫攻坚产业关联度不高、未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企业,不得入库备案。未入库备案企业,不得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合作。
(三)建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各县区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扶贫小额信贷的需求总量进行认真测算,按10:1的比例,足额筹措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并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四)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要加强扶贫再贷款和贷款规模倾斜支持,确保扶贫再贷款逐年增长,落实扶贫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协调指导承贷机构执行统一、优惠利率。汉中银监分局要对扶贫信贷实行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监管指标容忍度。支持扶贫贡献大、贫困户受益多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适当突破贷款规模,增加贷款投放。引导和鼓励使用扶贫再贷款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优先向贫困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五)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整合各类财政到户贴息政策,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由政府全额贴息,按季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积极履行社会帮扶责任的经营主体发放精准扶贫“产业贷”,按照5%给予贴息,推动银企合作深入开展。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六)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化解贷款风险,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助。以贷款贫困户为对象,创新推出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合理确定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效率,分散贷款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县(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脱贫攻坚考核范围,扶贫部门和镇(街道办)、村要确保对象精准、需求精准,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核实清洗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做好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市、县(区)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分析,按年度对金融扶贫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驻村工作队要把推动金融扶贫作为重要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村两委做好需求摸底、贷款审核、项目实施、诚信教育、本息催收等各项工作。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惠贷款利率,努力做到应贷尽贷。不能随意抬高贷款门槛,不能提前扣除利息和提前结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要加强贷后管理,协助、帮助贫困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管好、用好扶贫信贷资金。
(三)强化工作监管。市、县(区)扶贫、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层层把关、信息共享,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管,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产业发展,对用作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停止贴息补助。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驻村工作队要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金融扶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会同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政策的培训宣传,迅速推动金融扶贫支持计划、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委托合作计划实施,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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