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泸县政府2018-06-28 14:35:06
为进一步完善泸县住房保障体系,泸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泸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的通知,租金标准:县城城区低保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农民工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蟾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泸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泸县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泸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建厅、省发展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泸住建发〔2014〕17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配租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公租房共296套,其中安居苑5套、雅馨苑25套、和福苑6套、冱水苑8套、逸祥苑252套。户型有:单间配套,每套建筑面积约37平方米;一室一厅,每套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两室一厅,每套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
二、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所属类型确定。
(一)县城城区低保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二)县城城区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县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
(四)农民工家庭缴纳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三、申请方式
公租房为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
(一)家庭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符合条件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二)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县城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城区无房或在县城城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总人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我县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或低保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我县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00元。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在本县城城区劳动关系稳定,有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有单位工作证明;截至申请日前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起未满60个月。
(四)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申请当年男士未满60周岁,女士未满50周岁;在本县城城区劳动关系稳定,截至申请日前有完备的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中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同时应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00元。
(五)经济特别困难且人均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老红军家庭、军烈属、英模、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等可特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截至申请之日前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
(二)截至申请之日前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正在领取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正在领取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的。
(三)申请人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住房、子女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人均私有房产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产权登记人数)。
(四)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五)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六)持有或截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10万以上机动车辆的。
(七)截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任单位企业(公司)法人或股东的。
六、相关说明
(一)县城城区指玉蟾街道所辖的祥和、怡园、清溪、朝阳、西苑、康桥、建设、工矿、清平、龙桥10个社区。
(二)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险收入。
七、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在2018年5月10日至6月10日(节假日除外)内向社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核。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八、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住房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包括女婿、儿媳妇)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承诺材料。
5.收入证明。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低收入证明,低保须出具最近三个月按月领取低保金的明细;城镇中偏下收入家庭由工作单位、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原件或社区出具的调查报告。县城城区退休人员,须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情况证明。
6.车辆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查询情况的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车辆的承诺材料;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注册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信息情况的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注册企业的承诺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须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 住房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包括女婿、儿媳妇)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承诺材料;本县以外户口的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需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5.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公务员需单位证明原件。
7.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车辆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查询情况的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车辆的承诺材料;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注册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信息情况的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注册企业的承诺材料。
10. 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截至申请日前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2)截至申请日前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承诺材料。其中,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 住房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包括女婿、儿媳妇)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承诺材料;本县以外户口的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需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5. 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原件(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表或银行流水)。
6. 截至申请日前有完备的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中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同时应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7.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 车辆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查询情况的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拥有车辆的承诺材料;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票据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注册证明。申请人须提供由泸县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注册企业信息情况的证明,以及县域外是否注册企业的承诺材料。
10. 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截至申请日前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2)截至申请日前工作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受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授予的英模、见义勇为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等。
九、审核配租
(一)初审(5月20日至6月10日)
1.社区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2.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建立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花名册(附件1)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明细表(附件2)。
3.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并报送玉蟾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二)复审(6月11日至7月20日)
玉蟾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确定(7月21日至9月30日)
1.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玉蟾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署意见后,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配租
1.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抽取序号,再按序号先后抽取房号。
2.申请人为1—2人配租一室住房,3人及以上配租二室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住房。
3.对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直接确定选房资格: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年满6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70周岁以上的老人;
(3)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4)夫妻双方年满65周岁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5)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签订合同
领取分配确认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分配确认单到指定地点签订《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七)发放租赁补贴
当年未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将于分配次月按照标准实施租赁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三个月。租赁补贴发放过程中,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及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当季度起停发租赁补贴。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十、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本合同为格式化合同)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一室交纳700元保证金;两室交纳900元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年申报住房、收入变动情况。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保证金代收,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等管理职能。
十一、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本方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收入超过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扣除房屋保证金,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10元/平方米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造成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4.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清退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终身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已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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