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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泸州市龙马潭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龙马潭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来源:龙马潭区政府2018-06-28 11:35:53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泸州市龙马潭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

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及务工人员“居住难”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254号)和《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泸住建发〔2014〕17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须取得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户口满2年(未取得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户口的共同申请人不享受面积)。

2. 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收入证或低保证。

3. 居住条件:2人以上(含2人)的申请人及配偶人均私有住宅面积小于17平方米(人均私有住宅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总人数);单独申请人且配偶无私有房产。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须取得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户口满2年(未取得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户籍户口的共同申请人不享受面积)。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17年泸州市龙马潭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7年泸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017元)。

3. 居住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无私有房产。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

2. 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有单位工作证明,申请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工作单位在我区为其正常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

3. 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4. 居住条件: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

2. 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有单位工作证明,其连续工作年限满两年或累计工作满三年。(个体经营凭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由工作单位在我区正常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证明)。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17年泸州市龙马潭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7年泸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017元)。

4. 居住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及共同居住的子女)无私有房产。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

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指户口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街道、红星街道、莲花池街道、罗汉街道、安宁街道、鱼塘街道、石洞街道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镇常住户口。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接受申请

(一)两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位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正在领取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正在领取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的;

(四)申请人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产、子女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产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4㎡以上的(人均私有房产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产权登记人数);

(五)租住国有公房和单位公房的;

(六)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七)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八)持有或一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10万以上机动车辆的(以购车发票或买卖合同为准)。

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都必须注明婚姻状况或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须注明婚姻状况;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住房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包括女婿、儿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须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龙马潭区不动产登记站)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本区以外户口的共同申请人需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5、收入证明:城镇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中偏下收入家庭由工作单位、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原件或社区出具的调查报告。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都必须注明婚姻状况或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须注明婚姻状况;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 住房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包括女婿、儿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须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龙马潭区不动产登记站)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本区以外户口的共同申请人需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5.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 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在我区为其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半年及以上的证明;

(2)工作单位在我区为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半年及以上的证明。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士年满22周岁,女士年满20周岁都必须注明婚姻状况或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须注明婚姻状况;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 住房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含配偶和共同居住的子女)、申请人父母、子女(包括女婿、儿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须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龙马潭区不动产登记站)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和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状况证明;本区以外户口的共同申请人需由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5. 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原件。

6.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8. 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1)工作单位在我区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连续满两年或累计满三年的证明;

(2)工作单位在我区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两年或累计满三年的证明。

五、审核和配租

(一)社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的,调查人和社区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复核、入户调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应及时完成核实,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告知原因;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组织成员单位会同申请人所在街道实行联审,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盖章,并登记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的街道。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组会同申请人所在街道完成复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轮候

满足申请条件但未分配到公租房的申请人自动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七、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报名时间:2018年7月1日—7月15日;

(二)一榜公示时间:2018年7月30日—8月3日;

(三)二榜公示时间:2018年8月27日—8月31日;

(四)三榜公示时间:2018年9月26日—9月30日;

(五)选房方式及时间:本次实物配租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抽签或电脑摇号方式进行选房。选房时间安排在2018年10月31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退出管理

(一)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可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家庭进行复审,相关社区、街道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家庭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保障家庭家庭人口、经济收入发生变动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

(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租赁期满的住房随时清退。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

3.未按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承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逾期6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9.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10.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申请人具有上述2至7项情形之一的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和具有上述1至8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3.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超出过渡期仍拒不搬出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超期之日起按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租金。

九、监督管理

1.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将计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2.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申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作要求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牵头组织实施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街道开展好符合条件人员的报名申请、材料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全力配合开展实物配租工作。

(二)相关街道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实物配租政策、条件等内容的宣传。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方案内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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