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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兴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兴县人民政府2017-08-28 09:46:30

兴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

租金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晋建保字〔2017〕9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

(一)住房租金补贴

面向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发放,补贴标准90元/人/月。

(二)实物配租

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

(三)政府规定或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四)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保障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原则。依法依规,多种方式满足全县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严把准入门栏,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保障房,让真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住有所居。

(三)坚持优先分配的原则。认定为优先保障对象的从第一层依次配租,其中二级以上肢残配租对象优先安排在第一层。

(四)坚持统一安排的原则。对符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户数实时登记,对所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分配和预分配制度。

三、保障房源

2017年度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共874套。其中:龙兴花园廉租房5#楼121套,龙兴花园廉租房6#、7#楼200套,龙兴花园公共租赁住房1#、2#、3#楼150套,森源华府北侧公共租赁住房200套,阳光上城北侧公共租赁住房200套,以上房源建筑面积均为50平米,福临嘉苑廉租房3套(小于50平米)。

四、保障方法

(一)住房租金补贴

原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按新申报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复核。

(二)实物配租

1、原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人口数量按原文件执行)按新申报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复核。

2、第一批配租龙兴花园廉租房5#楼121套,预分配龙兴花园廉租房6#、7#楼200套,福临嘉苑廉租房3套,第二批配租龙兴花园公共租赁住房1#、2#、3#楼150套,预分配森源华府北侧公共租赁住房200套;第三批配租阳光上城北侧公共租赁住房200套。

(三)原廉租房项目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残重病危房户和住房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五、申请条件

(一)住房租金补贴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61元(以后年度,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军队退役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包括私房、集资房、已购公房和按政策已享受的各类住房)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

3、家庭无轿型家用车辆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4、家庭成员未开办企业及参股经营性活动;

5、申请人为城镇非农户口;

6、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物配租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申请人为城市规划区非农业户籍(2014年7月31日以前迁入);

3、家庭人口2人(含)以上,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区居住和实际生活。其中: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4、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61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061元的80%,即15248.8元(以后年度,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军队退役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5、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包括私房、集资房、已购公房和按政策已享受的各类住房)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6、家庭无轿型家用车辆和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7、家庭成员未开办企业及参股经营性活动;

8、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

9、在城市搬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

10、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本节实物配租第2条限制;

11、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3、已购买待入住或动迁已安置住房的。

4、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满3年(含)。

5、申请前离异不足1年,婚前房屋归属对方的。

6、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住房,且能满足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

7、自有或与他人共有商业用房。

有下列情况的,不计入住房面积、拥有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出售原私有住房、营运或家庭私用汽车的,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申请人家庭自申请之日起,转让私有房屋达6整年(含)以上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的(一辆)私用汽车,已注销或办理过户达2整年(含)以上的。

4、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以申请人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员为准(亲友挂靠的不计入家庭成员),一簿一户(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时,有相关材料证明可视为一簿)。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六、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住房租金补贴保障资格审批表》;

(二)户口本及同户籍或同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同住人口家庭照和个人一寸免冠照各3张;

(三)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乡镇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六)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七)个人征信查询报告;

(八)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九)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十)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十一)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军人需提供相关证件;

(十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用工合同和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十三)受理单位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实施步骤

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中心、乡镇或单位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房租金补贴申请事宜。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人同时将申请材料进行网上提交(网址:www.xxfdcglzx.com),不提交或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以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一)初审(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

乡镇或单位受理申请之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复审(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30日)

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住建、国土、残联、民政、公安、交警、人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家庭人口、住房和重残人员情况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各相关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民政、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内容详见www.xxfdcglzx.com)。

(三)复查(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建局牵头,房地产管理中心、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查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信访或主管部门申诉。

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乡镇或单位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发放,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八、轮候与配租

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一)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1、无房户;

2、危房住户;

3、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5、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6、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 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九、租金收取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城市低收入租房户按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10%收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租房户按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十、复核与退出

(一)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乡镇或单位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享受租金补贴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可以享受租金补贴,并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主管单位申报。

(二)乡镇或单位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或单位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

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县民政、住建、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乡镇或单位上报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三)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民政、住建、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决定。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又不符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四)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民政、住建、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4、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7、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租金的;

8、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五)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六)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住建局牵头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金补贴的,一经查实,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民政、住建、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房租金补贴。

(八) 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申请、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兴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世庆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张新春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 孙小健 县民政局局长

王慧平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裴林军 县政府网络中心主任

成 员:王双平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玉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贺相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 茂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玉明 县公安局主任科员

田晓羽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旭平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白晋林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建平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志华 县国税局局长

王致胜 县地税局局长

张建兵 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闫利民 县人民银行行长

董巨兴 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

白中玉 县财产保险公司经理

崔文忠 县银监办主任

郭志斌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杨喜迎 县残联理事长

张星星 县司法局局长

马兴勇 蔚汾镇党委书记

康瑞斌 蔡家崖乡党委书记

贾金平 蔚汾派出所所长

贾俊利 蔡家崖派出所所长

各乡镇乡镇长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慧平兼任办公室主任,裴林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低保及其他民政保障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县交警大队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登记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县经信局负责核实经贸口职工申请家庭信息。

县国土局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建设用地和住房用地信息。

县住建局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信息。

县国税、地税局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县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申报其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的核实情况。

县各个保险公司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县银监办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存款账户信息。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县残联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县司法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公证工作。

各乡镇或受理单位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调查核实和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保障资格初审工作,同时也是第一责任人。

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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