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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郧西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郧西县人民政府2018-04-13 09:33:32

西政规〔2017〕1号

关于印发《郧西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郧西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0日

郧西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章 改造程序

第四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改造的房屋征收、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房屋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简陋,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的总体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征收、稳步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通过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城镇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是本镇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本镇的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和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工作任务。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

(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与维稳工作;

(四)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具体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以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将棚户区项目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项目规划方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指标的分解、项目资金的争取与拨付;负责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信息库建设。

(三)县国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拟改造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政策规定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和收储管理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根据棚户区项目改造计划和国家相关政策筹集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各建制镇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的争取、使用和管理。

(七)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和执纪问责。

(八)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三章 改造程序

第八条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指标,结合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镇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分项目申报棚户区改造计划。要把城镇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D级危楼改造。

第九条 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改造区域大多数房屋使用年限长,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此区域少数建筑物使用年限较短的,按规划要求可捎带改造;

(二)拟改造项目已纳入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拟改造区域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四)拟改造区域已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计划,向县政府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实施方案;

(二)县政府根据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发展要求、省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指标,将棚户区改造规划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建制镇人民政府;

(三)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县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五)县国土局按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应当足额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或自上级下达的有关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融资中支付。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助和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及与房屋征收补偿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含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所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中超过征收补偿款部分征收契税。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棚改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并可在此基础上探索实行房票安置的办法,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和房票安置奖励标准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各棚改项目所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活动中,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搬迁、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可以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建制镇人民政府结合本镇实际拟定,纳入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政府主导建设安置房的,要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十一条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制度,对各责任主体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好的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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