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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东县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桂东县人民政府2018-03-07 10:55:47

桂政办发〔2018〕2号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东县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东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桂东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完善新老城区功能配套,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郴州市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6〕6号)、《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中心城区用地和建设实施规划控制的通告》(桂政通〔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桂政通〔2017〕4号文件明确的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结构简易、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简陋的住宅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县城中心城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生活环境的行为。零星棚户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第四条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让利于民、鼓励货币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导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改造项目管理

第六条  县城中心城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征收流程、统一征收补偿标准的原则,科学编制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制订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第七条  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县城总体规划。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80%,并由项目实施主体核实认可。

棚户区改造申报项目须由县棚改办组织县发改、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论证评审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然后报市房产局备案,再报省住建厅审批。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制订前,县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县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划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蓝线图,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测算和制定改造方案的依据。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其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及其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按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除按规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县国土部门应按规定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四章  资金及税费政策

第十二条  县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以政策性贷款为主,以中省专项补助资金、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为辅,适度稳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县星火集团作为本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列入棚改项目成本,从政策性融资资金中列支,其中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照下列比例安排: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5000万元),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5%安排;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3%安排;

(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2.5%安排;

(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2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1.5%安排;

(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3亿元以上的,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1%安排。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分段累进制计算,列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据实保障。

房屋征收工作中,发生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强制执行、房屋面积及土地测绘、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处理)、被征收房屋拆除等费用计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使用应严格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3〕15号)有关规定。

棚户区改造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鼓励货币安置,真正让利于民,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含)内购买本县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可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

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允许其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载明其配偶及同住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同住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

第五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县中心城区棚改项目可采取多种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安置。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县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统一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十九条  县房产局设立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专户,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补偿安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结算,按程序申拨资金。

第二十条  列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把关,有关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政策按照《桂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县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国土部门负责把关,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安置按《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办发〔2015〕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等法定被监护对象既可在原规划片区内享受公办义务教育资格,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按规定办理转学、入学等手续以及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六章  购置程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购置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针。

第二十四条  购置的商品房应当是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已建成或在建住房,房型不限,工程质量合格,产权清晰,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相关资料合法齐全。

第二十五条  购置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主要采取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搭桥被征收人购买三种方式。

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是指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住房。

政府集中购买,是指政府集中统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

政府搭桥被征收人购买,是指政府搭建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商品房提供帮助,经被征收人书面委托同意后,政府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

第二十六条  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以下采购程序:

1. 拟定方案。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拟定安置房购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2. 开展采购。安置房购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3. 锁定房源。安置房源采购工作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采购确认文件,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预订合同。

4. 选房安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方法从锁定的房源选房,并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安置协议。

5. 付款结算。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三方安置协议,与被征收人结算征收补偿差价;开发企业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购情况及三方安置协议,结算购房款。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按照安置房预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搭桥购买新建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组织调查摸底,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拟定购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根据购买方案,发布购买安置房公告,接受开发企业申请,并对开发企业和安置房源进行资格审查。

3. 确定房源和开发企业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采取公开竞价、议价等方式,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

4.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通过房屋超市、开发企业现场巡展、举办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对接,提供合适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依法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

5. 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款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发布,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提供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县人民政府将各实施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棚户区改造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禁止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贯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缓慢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对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

附件: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县中心城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顾  问:谭建上  县委书记

组  长:伍志平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  真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郭步清  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长

宾心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国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邓智灵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郭长青  县政府办副主任

钟亚斌  县政府办副主任(兼)县信访局局长

郭力波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颜雪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洪波  县司法局局长

扶江峰  县财政局局长

郭柏藩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旭升  县环保局局长

谷新波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蒋智宇  县审计局局长

李智勇  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晓霞  县人防办主任

黄有权  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朱  奇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钟勇飞  县气象局局长

郭叙莉  沤江镇镇长

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国卿兼任办公室主任,郭长青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黄有权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从县城投公司、县房产局、沤江镇各抽调一人,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房产管理局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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