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近日,我省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明确我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通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安置、货币直接补偿三种方式进行。
我省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中明确,货币化安置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
货币化安置主要分三种方式进行: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指导意见中提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所购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商品房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另外,西宁、海东市等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其新增公租房需求可通过市场收购、租赁商品房或二手房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