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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渭南高新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渭高办发〔2017〕49号)

来源:渭南市政府2017-10-09 14:17:52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渭南高新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渭高办发〔2017〕49号

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渭南高新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7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8日

渭南高新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暂行)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变城市面貌,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功能不完善、供热与供气等配套设施不健全,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含城中村。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我区城市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三、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积极推进”的原则进行。

四、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我区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高新区建设局为我区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五、集体土地上棚户区(以下称城中村)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为准。户口迁出城中村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本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管委会所属的国有建设公司、或依法成立的改造建设公司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投资实施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和安置项目建设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并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及亏损项目补贴

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建设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管委会批准,并根据批准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根据棚改年度计划编制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报管委会审批。

九、棚改办依据管委会审批的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管委会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统筹考虑被拆迁人安置、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充分听取被拆迁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棚改办会同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改造模式、投资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包括村民社保、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新经济组织组建及撤村建社区等无形改造内容。

十一、已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十二、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制,是指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列入改造项目计划后,对经济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土地性质进行转变的行为。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制工作,由所辖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坚持改制、改造同步进行的原则。

十三、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在组建新经济组织前,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农业、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四、新经济组织组建后,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委会可以独立设立,也可以根据情况与其他改造完毕的村组共同设立一个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制后,村民的入学、就业、养老、医疗、低保等统一纳入城市保障体系。

十六、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其原有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由市政部门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十七、棚户区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安置房源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对改造村组土地资源进行核准,并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国有土地

十八、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编制控制性规划,严格控制项目容积率,不得因单个地块资金平衡等问题突破规定的容积率。鼓励采取连片改造方式。

二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免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及从事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对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进行适当减免。

 

二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整项目拆除。房屋拆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十二、渭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复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十四、区征迁办、辖区办事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的权属、地址、面积、结构;

(四)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五、棚户区改造房屋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二十六、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面积、性质认定,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标准,以及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费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屋评估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二十七、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照现行的渭南高新区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八、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

二十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回迁安置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编制回迁安置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棚改办监督管理。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确保按时回迁。

三十一、安置用房达到商品房交房条件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布回迁安置公告,告知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屋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三十二、制定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分配原则、选房次序等内容。

三十三、安置用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有序分配。被征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应当在公示房源内按照高、中、低搭配的原则选取。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十四、管委会各职能机构负责做好各职能范围内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区棚改办负责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类资料备案工作。

三十五、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六、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改造,不得擅自改变实施方案。

三十七、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十八、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

三十九、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四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改造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十一、本办法自2017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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