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2018-03-22 17:07:05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非法“一户多宅”专项整治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根据省政府提出的 “2019 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以及市政府提出的“省定三年任务两年完成”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物权,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深化农村各项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主动作为,把握政策、规范登记,落实分工、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根据《通知》要求,按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现实情况,通过二年时间的努力,争取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政村农村(A类村、规划撤并自然村、列为拆迁范围村、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搬迁村除外)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各乡镇、街道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2017年底前要求达到60%以上,2018 年底全面完成,2019 年起建立常态化确权登记发证机制。
二、明确标准,规范实施
(一)落实项目实施经费(不包含原房产测绘费用)
(1)村庄数字地籍测绘调查费用12万元/平方公里;二调已测量村庄修正补充测绘调查费用8万元/平方公里;
(2)原农房登记项目遗漏的房屋修补测费用:0.4元/平方米;
(3)权调、建库、打证等全流程(审核环节外)外包单价285元/户,不能发证的减去相应费用,单价200元/户;
(4)村镇工作经费、设备采购等预计总费用400万元;
(5)以上费用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工作量由各乡镇、街道统计,国土所审核。
(二)落实项目作业单位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项目的测绘、建库等工作由承担原农房登记项目房产测绘工作的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煤炭测绘院和浙江华东测绘院三家作业单位继续承担,不再另行招标。
各乡镇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外包项目环节,进行委托实施,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我县参考价。试点村的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农村地籍房产数据挂接、不动产权籍图绘制等相关工作,由县国土局按以上参考价委托实施。
(三)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加快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4.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分段开展,加速推进
1.试点推进阶段(2017年8月至9月)。各乡镇、街道选择一个行政村作为试点,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原农房登记收集的相关资料,分析测绘成果、权源依据、审批档案等登记资料,确保产权清晰、面积准确、来源无误、结果无异,并形成一户一意见、一宗一档案,并对档案进行分类,分符合登记条件的、可通过补办登记的、不能登记的三大类。同时,要继续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为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2.全面登记阶段(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试点村的经验基础上,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产权结果,做好分类处置、公告公示和资料完善等工作,将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审查资料移交至各国土所办理登记,各国土所要会同外包单位抓紧审核、配号、入库及打证,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移交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不动产权证书下发至农户手中;对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置的,处置完成后移交各国土所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办理的的要单独建档保管。
3.扫尾完善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底)。各乡镇、街道要对余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产权继续进行调查、梳理和分析,通过处罚、拆除、补办和登记相结合,确保基本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国土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归类,确保资料齐全。做好对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的清册汇总,做到去向明确。
4.长效管理阶段(2019 年起)。结合“四个平台”建设,在乡镇(街道)设置不动产登记办事点,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批新建住房,要加强源头管理,及时跟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发证率动态保持在 90%以上。
5.考核总结阶段(每年12底)。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领导小组将每年12月底前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在每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当年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下年工作计划和措施报县领导小组。
四、狠抓落实,确保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昌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落实专门人员和办公场地,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2.加大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推进动态,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正面引导和宣传,着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政策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分片辅导、疑难解答、案例剖析等多形式、多途径,做到政策渠道畅通,并完善业务操作手册,把好政策关。
3.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做好业务指导、政策解释和协调工作;
国土局做好项目组织、业务培训,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审核登记发证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联审处置公告、资料完善移交等工作,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及时予以补办确认,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确权确违、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
综合执法局要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和违法建造的农房予以查处;
司法局要做好涉及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继承和析产公证的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建设局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
公安局要做好现户口簿内人口信息的核实工作;
档案局要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档案管理;
财政局(地税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4.落实两级审查。为确保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质量,将登记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原有农房资料申报成果,落实镇村两级审查制,在权利人申请基础上,村级组织对权利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查,由村主职干部或委托经办人把关,并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村级审查表上签字确认;乡镇、街道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联审复核,在联审公告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负责人或委托经办人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乡镇级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5.强化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应排定每个行政村牵头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建立责任清单。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以及档案资料上报进展情况,并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乡镇、街道推进情况予以排名通报,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6.把握政策节点。要准确把握违占违建行为的处理原则,对于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必须拆除,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既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超占超建部分,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进行标注;要准确把握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均未登记现在进行房地登记的,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经登记现在进行房屋登记的,或者房屋已经登记现在进行宅基地登记的,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已经分别登记的,按照“不变不换”原则,暂时保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变。
附件:1.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各乡镇、街道目
标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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