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2017-11-20 14:50:42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管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7〕48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除已列入或计划列入拆旧范围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全面开展一体化不动产权籍调查,通过登记一批、处罚一批、拆除一批,确保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在2017年底达到60%,2018年底全面完成,2019年起建立常态化的登记发证机制。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2014年农房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获得的相关调查资料,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在全面开展宅基地及住房一体化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全面核查、按户确权、依法登记,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依照“不变不换”原则,已领取土地和房产两证的农户,不需要重新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原证书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阶段。2017年8月23日前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镇街建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清理摸底阶段。2017年8月25日前,相关镇街要对原农房调查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已完成确权登记且证书已打印的,要尽快将证书发放到户;尚未登记发证的,要清理相关资料,形成清册。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9月底,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开展宅基地和住房一体化调查,以村(社区)为单位引导农民集中申请,提交收集相关资料,经村(社区)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权,由国土部门按照确权面积等相关登记要素进行登记发证。对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四)攻坚扫尾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底,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积极鼓励前期未申请的农民申请确权登记,确保在2018年底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省政府要求的“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
(五)长效管理阶段。2019年起,在镇街设置不动产登记办事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批新建房屋,加强源头管理,及时跟进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发证动态率在9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登记发证工作,区政府成立金晓明区长为组长,钟建荣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镇街及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综合执法、法院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相关镇街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内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指导责任,对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进行政策指导。相关镇街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确权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要认真做好宣传、受理、甄别、联审、处理、确权等各项具体工作;要组织村(社区)开展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要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查处、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为确保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如期完成,区农房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走访镇街,做好业务指导,在全面实施阶段和攻坚扫尾阶段,相关镇街要将每月完成情况于次月3日前报区农房登记发证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通报。区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镇街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相关镇街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奖优罚劣。
(四)确保登记质量。相关镇街在具体操作中,要按照延续性、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中关于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结合《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5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细则》(越委办〔2015〕1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不同时段、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理。严禁对不符合确权登记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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