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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嘉县宅基地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永嘉县人民政府2018-03-22 13:35:49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宅基地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宅基地复垦的内容和要求

宅基地复垦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对农村配置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拆除的宅基地(包括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复垦,使其成为可耕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宅基地复垦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房集聚、自然灾害避险搬迁、异地搬迁、农村环境整治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等工作,规范有序推进,鼓励开展整村整片集中整治复垦。宅基地复垦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调整的,应当取得相关权益人的同意。宅基地复垦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亩,但与周边农田相连或联合进行土地开发改造的,复垦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切实提高宅基地复垦质量,复垦后新增的耕地二级地类和周边相邻耕地相同,质量等级不低于周边相邻耕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及农民建房建新拆旧政策,对已落实建房安置指标或已签订购房安置协议的农户,鼓励其先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

二、宅基地复垦的立项、实施及验收

属地乡镇(街道)是宅基地复垦的实施主体,须严格按照宅基地复垦规范要求实施项目建设。

(一)申请立项

1.项目立项前需经当地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打包,提出宅基地复垦申请。

2.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划定农村建设用地范围,按“二调”成果地类进行认定。宅基地复垦项目周边有水源的,原则上应按水田标准进行复垦。

3.属地乡镇(街道)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宅基地复垦范围,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规划设计,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及相关图件;

(2)项目工程资金预算;

(3)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4)复垦后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各有关部门根据实地踏勘结果,结合实地情况,对项目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项目工程预算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二)工程招投标。工程经批准立项后,由属地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要认真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合同制、审计制等制度。鉴于项目特殊性,工程审定价在50万元(含50万)以下的,由属地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后,可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审定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平台公开招投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开展验收。工程竣工后,属地乡镇(街道)对工程建设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图件、前中后对比照片及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等,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三、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和拨付方式

(一)资金补助标准及使用

1.对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除按原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外,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由2万元/亩调整为5万元/亩,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2.对已享受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房集聚、异地搬迁等政策,但对原宅基地未实施复垦的,政策处理到位后,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后,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宅基地复垦,工程造价由县财政承担。同时,按复垦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对新立项的宅基地复垦项目:

(1)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按照复垦新增水田面积30万元/亩、旱地面积15万元/亩给予补助(包含项目前期政策处理、安置、方案设计、测量、监理、施工、耕地质量评定及环评水保等相关费用,下同),补助款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分配使用。同时,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2)采取安置用地方式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乡镇(街道)、村做好安置地选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安置用地原则不超出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减安置用地面积后,多余部分按新增水田面积30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给予补助,补助款拨付给乡镇(街道)统筹分配使用。同时,多余部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予以奖励,由属地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4.为了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属地乡镇(街道)应将5万元/亩的奖励资金按适当比例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原则上不低于20%,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营业)收入来源,具体由乡镇(街道)与村级自行协商,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宅基地复垦补助经费和奖励资金可以作为村镇工作经费及相关费用支出。

补助资金核算时按通过验收的复垦新增耕地面积计算。上述项目符合异地搬迁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二)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项目资金在项目进场施工后拨付20%,项目竣工决算并通过验收入库后拨付70%。项目三年管护期验收由属地政府负责,合格后拨付10%,相关验收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如一年验收不合格的,则按3.3%/年的比例扣减项目资金。乡镇(街道)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决算并通过验收入库后拨付。

四、宅基地复垦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应确保整治复垦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没有按年度任务完成宅基地复垦工作任务的,暂停该乡镇(街道)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直至项目竣工验收解停。

(二)各乡镇(街道)要确保宅基地复垦资金规范管理,县监委、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宅基地复垦产生的指标,所在乡镇(街道)可优先使用,节余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调剂使用。

五、相关单位职责

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宅基地复垦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该项工作实行属地乡镇(街道)主导,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实施管理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是宅基地复垦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资源调查、申请立项、政策处理、组织实施、测量、规划设计、工程监督、工程招投标、工程审计决算、项目自查检验并向县政府申报验收、后续管护种植等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下达计划任务,并牵头做好宅基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和入库管理。

(三)县农业部门共同参与项目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并负责竣工后种植养护技术指导、土壤培肥。县扶贫办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异地搬迁的调查、统计、安置等工作。

(四)县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参与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五)县水利、林业、审计、环保等相关单位参与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并按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宅基地复垦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抄送:县监委,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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