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2017-12-18 11:27:43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农村宅基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浦政办发〔2017〕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浦江县农村宅基地复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报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农村配置不当或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实施复垦,使其成为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复垦按照“农整+集聚+美丽乡村”模式,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闲置低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积极引导人口和产业向中心村镇、中心城区、工业园区集聚,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促进生产集约、生活提质、生态改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复垦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工作。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项目申报和日常工作。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建新区项目布局规划和选址工作。其他部门按照《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浦政发〔2017〕19号)履行职责。
第五条 乡镇(街道)是辖区农村宅基地复垦工作的实施主体,牵头组织项目选址测量、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政策处理、立项申请、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督、安全生产、工程初验、后期管护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复垦区块原则上单个区块面积不能少于400平方米,且复垦后须与周边农田相连,既可整村整片复垦,也可区块复垦(点式复垦)。整村整片复垦项目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项目包装;区块复垦(点式复垦)项目由乡镇(街道)合并多个区块统一进行项目包装。复垦区块地类必须是二调成果中认定的村庄建设用地。
第七条 项目立项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一)村级申请。项目立项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征求农户搬迁意愿,初步确定复垦区块范围,并明确政策处理方案,经所涉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向乡镇(街道)提出搬迁复垦申请。
(二)编制方案。乡镇(街道)确定拆旧区范围和农户搬迁安置用地,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拆旧区农户搬迁、补偿、安置、宅基地复垦和建新区建设方案。
(三)项目听证。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以及项目所涉村的村民代表和户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并形成听证会议纪要。
(四)项目论证。由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项目报批。乡镇(街道)委托编制单位按照要求组件,经县国土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的实施、验收和后期管护等工作按照《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浦政发〔2017〕19号)执行,复垦后的耕地质量不能低于周边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并不低于周边地块等级。
第九条 资金拨付标准
(一)工程费用
复垦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土地整治规范要求编制,乡镇(街道)严格按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工程结算按照审计(审价)结果拨付。
(二)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验收报备入库面积拨付,具体标准为:复垦为9等水田的每亩60000元,复垦为10等水田的每亩50000元;复垦为9等旱地的每亩30000元,复垦为10等旱地的每亩25000元。
(三)奖励经费
宅基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新节约的耕地指标按35万元/亩奖励,其他已明确拆除复垦但至今未实施到位的减半奖励,新节约耕地指标由乡镇(街道)自用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费用
涉及的项目方案编制、竣工测量、竣工验收、上图入库、耕地等级评定等经费由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条 拨付程序
(一)工作经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做好开工准备后,凭中标通知书,按规划复垦面积预拨工作经费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后,按验收入库面积计算,拨付扣除工作经费总额10%后的其余资金。两年后,新增耕地落实经营主体并正常耕作种植、管护到位的,经县农业局、县国土局验收通过的,拨付剩余工作经费。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予以扣除。
(二)工程经费。工程招标投标后,由乡镇(街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到施工单位。具体程序和标准按照《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浦政发〔2017〕19号)执行。
(三)奖励经费。复垦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凭省、市验收文件予以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快项目实施。项目经省市批准后,各乡镇(街道)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归还增减挂钩指标。拆旧区规模10亩以下的,在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实施;拆旧区规模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在批准后2年内完成实施;拆旧区规模50亩以上的,在批准后3年内完成。
第十二条 督查和考核。将农村宅基地复垦纳入年度土地整治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工程延误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拆旧区复垦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复垦、或因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暂不返还当年度土地出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后批准立项项目的资金标准参照执行。之前我县土地整治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款,待相应项目完成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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