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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

来源:永嘉县政府2018-01-18 11:56:50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缩短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结合我县实际,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场化安置

本意见所称的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就其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并签订住宅房屋补偿协议、按期搬迁,在领取住宅房屋补偿款后自行购买房屋进行安置。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的市场化安置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内的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

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及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住宅房屋置换安置,所有权人申请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可以纳入市场化安置范围。

3.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涉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可以参照市场化安置实施。

(二)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其货币补偿款按总安置面积(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应安置面积和增购面积,不包括自然增购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扣减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计算。被征收人应支付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价款=应安置面积×综合成本价+增购面积×增购价-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原房屋重置价(折旧后)-奖励-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结算后,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可以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也可以在本县范围内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包括集聚农房、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保障性安居房)。

如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款的总额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按户可享受10平方米的自然增购面积,并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扣减综合成本价进行结算后,计入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如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款的总额选择部分货币补偿款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其自然增购面积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剩余的自然增购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扣减综合成本价进行结算后,计入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

2.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安置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则按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确定应安置面积,如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则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购面积,按照《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2号)第十三条规定计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安置面积的综合成本价和增购价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且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总安置面积(包括应安置面积、增购面积和自然增购)选择面积就近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房所在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结算后的货币补偿款直接冲抵安置房购房款,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工程进度缴纳。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的,并且异地安置的区域内有政府建设的存量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的总金额选择面积就近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三)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或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现房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搬迁费按一次计算;被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具体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根据不同项目、区域位置租赁所需费用等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四)评估机构与评估

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是指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的市场交易情况评估确定的价格。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按国有划拨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按国有出让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

 

(五)按期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搬迁的,其奖励标准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5号)规定执行,具体在各实施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二、购房补助

(一)购房条件和补助标准

1.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本县范围内的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其新购房屋金额高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金额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金额(包括各项补偿、奖励和旧房重置价)的5%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金额(包括各项补偿、奖励和旧房重置价)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金额的5%给予补助。

2.被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由政府提供安置房的,不享受购房补助。

3.购房补助经费由所在地实施单位支付,并统一纳入该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成本。

(二)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款购买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其可申请补助的购房时间规定在领取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8个自然月内,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期房的,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之后才可申请领取购房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申请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购房补助申请报告》;

2.被征收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现房的,凭新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契证等;购买期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

4.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领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征收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申请人、相关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相关经办人员审核及负责人签署支付确认意见后,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三)备案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购房补助审核意见表》(备案联)报县住建部门备案,县住建部门出具《购房补助备案表》(存根联和收执联),并将收执联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档。

(四)支付

备案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购房补助。

(五)归档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规范建立并妥善保存购房补助档案。

四、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假借订立购房合同或故意隐瞒购房相关事项,恶意套取购房补助的,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被征收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相关规定,对新购房屋价格与补偿款相等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补偿款部分按相关规定征收税费,对个人取得的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意见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本县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公开上市销售的商品房(包括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已取得预售许可,可以公开销售的安置房)。

本意见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本县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存量安置房源。

(三)本意见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实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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