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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邯郸商品房销售新政:无预售证售楼处必须关停!

来源: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8-03-16 09:36:31

近日,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表示2018年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遵守规定进行明确,对无预售证售楼处必须关停!

《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遵守规定进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预售许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它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附原文内容:

邯政规〔2018〕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顿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做出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遵守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预售许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项目形象进度需达到多层建筑建至主体封顶、高层建筑主体建至规划层数地上三分之一以上。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在现售前向审批机关申请现售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的,不得销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销)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的指导,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经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应在10日内公开进行销售,在售楼场所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交易信息网站上一次性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每日更新可售房源信息。同时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哄抬房价,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它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七)新建商品房预售,除按规定可免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外,必须将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10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备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遵守的规定

(一)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即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营业登记所在县(市、区)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和服务覆盖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伪造合同。

(三)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四)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不得诱导、教唆、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不得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五)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一)市、县(市、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巡查,对辖区内所有的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摸清底数,建立监管台账,制定巡查计划,坚持定期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抓早抓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发现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预警,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预售资金加强监管,严格开户和资金拨付审核,严格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现场勘查,强化预售资金规范入账。

(三)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可售房源信息公示的检查督导,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撤销程序,加强对网签备案和撤销信息的管理。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巡查力度,防止私下交易、一房多卖等干扰房产交易秩序的行为。

(四)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价格及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监管,对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指导。

(五)工商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加强监管。

(六)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指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涉嫌非法集资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捏造散布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引起社会恐慌气氛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退回已收款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可公开曝光、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并可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停办项目相关批建手续的建议;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等经纪行为,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等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或进行价格欺诈、捆绑收费的,由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指导,物价部门可向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建议;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强制收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欺诈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捂盘惜售行为,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假按揭”、“零首付”及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等行为,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

(九)不按规定将预售款交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网签备案的,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系统网签,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咨询和反馈工作,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或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要进行公开曝光。

(二)加强房地产主体诚信体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信息平台。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要建立覆盖行业全体的信息备案体系,所有从业人员均需平台备案,实名从业,政府、行业、社会三方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并对其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记载公示和相应的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

(三)加强房地产业宣传与舆论引导。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解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发布权威信息;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住房消费,邯郸日报、邯郸晚报、邯郸电台、邯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支持,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合法经营,提醒广大购房群众理性选房,购买“五证”齐全的商品房,选择合法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买房,不要盲目跟风,以防利益受损。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有涉及执法权限职能划转等新政策出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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