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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福县、龙胜、恭城瑶族自治县贫困户退出宅基地能获多少补偿?如何申请?

来源:永福县国土资源局2018-01-17 15:05:51

永福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那么,这些地区贫困户退出宅基地能获多少补偿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申请?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可以了解到:

广西壮族自治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贫困户,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贫困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

1.合法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

2.合理补偿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贫困户合理补偿,采用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贫困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贫困户自力更生的导向。

3.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四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负责宅基地退出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民政、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贫困户宅基地的退出与复垦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偿、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贫困户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六条 贫困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对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积范围内按照每亩4-6万元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的,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法定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应面积。

自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重新申请,且新安排的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条 贫困户自行复垦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技术规程》验收合格后,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复垦为耕地的按征收一般耕地开垦费的标准补助;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复垦工作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完成的,贫困户不再享受复垦补助。

第八条 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合法财产,参照退出时所在县(市、区)征地拆迁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后,贫困户的住房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予以解决。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通过投靠亲友、进城务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方式移居城市。

第十条 贫困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补偿、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 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或宅基地及房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意见;

5.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请宅基地保证书(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7.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贫困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贫困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协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贫困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申请统一登记造册,并在l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后,贫困户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宅基地。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申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户发放宅基地退出补偿的50%,待贫困户完成搬迁交付宅基地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剩下的50%宅基地补偿,同时发放地上附着建(构)筑物补偿。

复垦补助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贫困户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协议签订和领取补偿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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