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胜县政府2018-05-03 11:39:24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龙胜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龙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县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关于印发龙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病死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县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县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等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自主处理,并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生产经营者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处理技术规范做好引导和指导工作。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在江河、水库等水域、城镇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同时,要做好相关的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
3.强化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县发改局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建设;县财政局要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县环保局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县食药监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用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县市容局要加强对县城城区、河道等地域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域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二)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各乡(镇)要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1.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鼓励企业采用焚烧、化制等新型设施设备处理病死畜禽。
2.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有条件的乡镇可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建立独立的病死畜禽收运系统,对河道、水库、城市公共场所及乡村等场所的病死畜禽统一收运和处理。
(三)强化政策保障和扶持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保障和扶持力度,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扶持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2.落实保险政策。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对病死畜禽进行现场勘查时,应与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沟通,并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优化理赔流程,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3.落实优惠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按照有关用电政策执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水产畜牧兽医、食药监、市容、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加强宣传力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向畜禽养殖场(户)普及防疫知识和守法意识,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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