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2018-01-12 15:52:26
泰兴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关于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泰兴市国土局关于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
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 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统一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确权登记原则
1.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2.依法登记,全面覆盖;
3.依法申请,严格审查;
4.保护权益,维护稳定。
二、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非法出售房屋再建的;
2.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3.权属存在争议的;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面积认定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
1.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未经拆迁、改建、翻建,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下列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1)2003年6月1日前,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标准:1一4人户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增加25平方米;城镇居民宅基地标准:1-4人户,100平方米;5人以上户120平方米。
(2)2003年6月1日后,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为:1-4人户,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城镇居民宅基地标准为:1-4人户,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人以上户,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4.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按个人建(翻)房呈报表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5.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房面积认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至今未发生变化的,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农房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超建筑面积已依法处理的,按处理后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农房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超过法定批准面积未经处理情况的登记
宅基地和农房超过标准或批准面积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合法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页内注记:实际面积、超出面积等情况,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宅基地和农房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二)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一户多宅”情况的登记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页内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及房屋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登记,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通过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5.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一户多宅”(应拆未拆除外)的,合并面积没有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申请,予以确权登记。
(三)无权属来源证明情况的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农房,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四)房产和土地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情况的登记
房产证办理在前,由土地证使用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变更登记到房产证权利人名下。土地证办理在前,由房产证权利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变更登记到土地证使用者名下。
(五)其他情况的登记
1.一子或一女户,父母不得与子女分户单独申请登记。两个子女以上符合分户条件的(已嫁出的子女,且在另一方已享受宅基地的除外),应提交书面分户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核确认后,可分户申请登记。
2.原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与身份证(同音不同字)不一致的,由权利人提出书面说明,经村(居)委会核实无误,出具确系“同一人"的证明后,按身份证名称办理登记。
3.历史延用宅基地,因死亡、农转非、婚嫁等原因减少人家庭人口的,按当时新建房屋时在册人口核定宅基地面积。因婚娶、出生等原因增加人口的,以现在册人口核定宅基地面积。
4.原登记发证面积与现测量面积不一到致的,以现测量面积为准。
5.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不予办理登记;已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并颁发证书的,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宅基地由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6.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所在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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