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7-03-09 16:42:25
辽国土资发[2004]78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结合我省地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费。坚决杜绝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现象发生。
二、凡在我省发放的农村宅基地土地证书,采用普通证书还是特制证书,由农民自行选择。否则,不论发放普通证书还是特别证书,工本费一律每证5元。
三、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按宗地建立土地登记档案。所需费用申请当地政府协助解决,不得向农民摊派。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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