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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狮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来源:石狮市政府2018-06-08 16:04:14

为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工作,石狮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持有经审批的翻、改建文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批准的翻、改建建筑层数及面积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工作,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泉政文〔2017〕16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存在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登记面积问题

(一)在完成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的基础上,于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且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原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后,以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

(二)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建设的,按以下方式给予登记:

1.持有经审批的翻、改建文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批准的翻、改建建筑层数及面积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2.持有《动用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清查表》或其他权属证件的,在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房屋建设规模经批准的按批准情况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房屋建设规模未经批准,房屋建设规模为3层以下(含3层)的,按现状给予登记,房屋建设规模为3层以上(不含3层)的,按3层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三)在2014年3月31日后建设,存在超批准规模建设的,不予登记。

房屋建设时间认定由房屋所有者提供佐证材料,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建成时间,并由房屋所有者作出具结承诺。

二、关于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

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在登记后可申请转移登记,但受让方户籍须属于宅基地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由自然村分拆成不同行政村的,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受理转移登记。

三、关于宅基地证明类佐证材料出具问题

对以下需提供的证明类佐证材料,由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给予出具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权属文件查无档案的;

(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文件权利人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

四、关于房屋现状与权证记载不一致问题

可提供翻、改建批准文件的,按批准面积进行变更登记;无法提供翻、改建批准文件的,按原权证记载内容进行登记,不一致部分,在宗地图中用虚线标注,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状况栏内注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或注销时,用虚线标注的未登记部分一并转移或注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本意见内容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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