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市国土局2016-03-11 14:40:21
为加快推进张掖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成果质量,针对确权登记发证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张掖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问题处理
1、集体土地所有权采取“社有村管”的方式,由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登记,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民委员会保管。为体现社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填写村内各社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社农民集体所有。
2、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社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社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3、涉及依法“合村并社”的,由民政部门配合所在乡镇政府按照“合村并社”文件确认集体土地权利主体,并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注明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不得改变各农民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4、“撤村建居”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且有部分集体土地未征收的,只调查统计,不确权发证。不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5、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导致整村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测量要充分应用最新变更调查遥感图,以第二次土地调查行政界线为基础,对城市、建制镇规划区涉及到的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资料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其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国家下发的1:10000比例尺遥感影像界址点可采用图解法,1:50000比例尺遥感影像必须采用解析法,用亚米级手持GPS实测界址点坐标。
7、因行政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国家下发的“二调”控制界线与行政界线不符,宗地被行政界线分割的,按实际走向和使用界线进行确权。因图件比例尺原因,造成土地权属界线出现“锯齿状”,与行政界线不重合的部分,按实际管辖的界线范围办理土地登记。对权属资料不详实的宗地,要延伸查阅土地详查时的相关文字和图件资料,确保行政界线与实地界线走向一致。
8、凡是土地权属存在重大争议,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并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对在争议区域内没有争议的小块宗地可以实行分割登记。
9、涉及与其他省之间存在行政界线问题,调处难度大且一时难以确权的,按照“工作界线”调查,暂缓发证。县与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存在行政界线问题的,要充分依靠政府和民政部门,注重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社干部和基层国土所的作用,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妥善处理权属争议,避免引发群体事件,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10、对集体土地中的零星国有土地,在1:2000以上大比例尺图件上开展调查、签字,按实测界址点坐标和面积办理确权登记,并扣除面积;集体土地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国有渠道等线状地物由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并扣除面积。对集体土地中的零星国有土地上图时可根据集体土地附图的相应比例尺确定,符合比例尺上图条件的必须上图,不能满足上图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用“点”、“注记”、“备注”等方法在附图中予以注明。并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上注明“本宗地内含有**块国有土地的面积”。涉及“飞地”的按零星国有土地的办法处理。
11、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行政界线、铁路、国有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仍作为一宗地处理,国有线状地物作为图斑扣除面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只发一本《集体土地所有证》,飞地可单独附图。
12、城市道路、公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先调查造册,暂不登记发证。
13、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要全部重新进行核实,并增加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字指界的委托书。
1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乡镇、社)农民集体”表示。土地证书、土地登记表格等各类表格资料中应统一使用。
15、农民集体在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使用的印章,要尽量保证权利人名称与印章名称一致。如社一级暂时没有印章,可由所属乡镇政府出具说明,同意其暂时使用行政村一级的印章作为代章,待社获取印章后再重新补盖。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处理
1、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经批准建设农村小康住宅楼和搬迁统一安置的,原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发证。对“一户多宅”的,只对经依法批准的一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其他宅基地只调查,不确权发证。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后,现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持相关协议和转让证明等申请土地登记。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分割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按共用宗登记的,由每个权利人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和提交申请资料,分别为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记“本宗地共有人为***”。
6、严格执行国家和全省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下发后至今,各集体经济组织内未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宅基地,要严格按照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农村小康住宅楼按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待原宅基地使用权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对改变批准用途的部分不得登记发证。
9、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注记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对实测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测面积登记。
10、地籍测量时,只对界址点、界址线和居住部分的永久性建筑物进行测量,其他养殖圈舍、厕所、杂物棚及临时性建筑物不进行测量。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问题处理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村内集体建设用地,属村委会或村务活动中心等集体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属服务于全体村民集体的,使用权确认为村委会;属于社集体的会议室、活动场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为该社集体,由村委会统一办理并保管土地证书。
3、对村内教学教育用地,包括学农基地,过去已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已经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确认为国有土地,由使用单位进行登记;对未办理征用手续的村内教学用地,按照90年代土地清理清查确定的土地权属,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集体,使用权按照现存使用关系确认到具体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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