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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莞市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11-14 08:59:40

11月1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新的标准,长安、南城、塘厦等13镇街22723元/平方米以上住房才算“豪宅”!

新标准出台将对开发商起到一定的减负作用,而购房者也不用担心,该标准调整对缴纳契税并无实质影响。

附原文内容: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东建房〔2017〕54号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财政分局、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2017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镇街(园区)普通住房2017年上半年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街(园区)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长安、塘厦、凤岗、黄江、莞城、大岭山、虎门、大朗、南城、东城、厚街、寮步、清溪,价格标准为低于22723元/平方米(含);

二类标准:沙田、洪梅、樟木头、石碣、常平、道滘、茶山,价格标准为低于17361元/平方米(含);

三类标准:万江、石龙、东坑、高埗、麻涌、松山湖、望牛墩、中堂、石排、横沥、企石、桥头、谢岗,价格标准为低于14017元/平方米(含)。

二、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从2018年起实行一年两调。本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附件:

(东建房[2017]54号附件)(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6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效期已于今年8月31日届满,2017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应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考虑到部分镇街近年房地产的发展速度、规模和房价水平变化较大,经研究,决定从明年起,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实行一年两调。本次调整以2017年上半年各镇街(园区)普通住房的网签销售数据为依据,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因此,自2016年2月22日起,普通住房标准不再作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依据,也就是说居民家庭在我市购房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缴交的契税,享受的优惠政策均按财税〔2016〕23号执行。目前普通住房标准主要用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房及其他商品房(含非普通住房)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土增税预征率方面,普通住房为2%,其他商品房(含非普通住房)为3%,土增税核定率方面,普通住房不低于5%,其他商品房(含非普通住房)不低于6%。

下来,相关部门将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研判,定期调整和发布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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