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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关于调整天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天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来源:天门市政府2017-12-28 13:13:31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区城市规划的需要,天门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天政发〔2017〕29号),并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天政发〔201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区城市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0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二等土地范围东南边界由三乡路以西扩大至东环路以西、西北边界由汉北河以东扩大至S243以东,其他土地等级的范围不变。

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如下(均含道路外侧临街面自然延伸的土地):

一等土地:城区东环路以西、河山支渠以北、状元路以东、北湖大道以南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土地:东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南、西环路和S243连线以东、天仙在道以北(含沿线工业园区范围)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土地: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天门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岳口镇的应税土地。

四等土地:除一、二、三等土地范围以外的建制镇、工矿区、龙尾山工业园、各建制镇工业小区的应税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不变。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 月4 日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政策解读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有了长足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上新台阶,税收管理矛盾加剧,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已不适应土地管理需要,调整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势在必行。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并印发了《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天政发〔2017〕16号)。

二、调整内容

(一)扩大二等土地范围。一是将二等土地范围东南边界由三乡路以西扩大至东环路以西,西北边界由汉北河以东扩大至S243以东。调整后二等土地范围的外侧为东环路、天仙大道、西环路和S243、北环路连接构成不规则四边形;二是将二等土地范围外侧沿线各乡镇办场园工业园区土地纳入二等土地范围。

(二)缩小四等土地范围。四等土地范围不包含二等土地范围沿线建制镇工业小区的土地。

(三)一等、三等土地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

(四)一、二、三、四等土地范围外侧临街面自然延伸的土地,属于相应土地等级的应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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