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政府2017-07-14 17:29:23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
东建房〔2017〕34号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经信、工商、规划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中因购房人与开发企业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纠纷,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证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本项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项目);
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企业已取得有效物业服务资质证书或资信、诚信证明等,应一并公示);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咨询、投诉联系电话,以及项目销售人员信息(姓名、照片、职务、工号、任职企业等)。
(二)商品房基本信息:
1.项目有关证件:(1)立项批复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的,须公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和“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有关合约文本:(1)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2)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附加条款(附件样本);(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住房项目须盖有“东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章”);(4)“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5)“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本项仅适用于代理销售的项目)。
3.商品房预售方案和商品住房“两书”样本:《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方案须包含《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4.商品房规划设计图纸:(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经市规划局批准和市住建局备案);(2)加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章的建筑施工图纸(分层平面图和立面图部分)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
5.房地产项目小区汽车停车位的规划情况及租售计划;
6.商品房面积信息: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7.商品房价格信息:《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以及商品房交易、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等信息(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已按规定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还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房价备案回执》和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8.商品房房源与成交信息:《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
9.其它需公示的内容。(1)《东莞市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2)相关部门监督电话及网址;(3)《关于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温馨提示》;(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
(三)购房特别提示信息:
1.购房款支付特别提示牌,标注“为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请预购人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预售许可证登记的预售款专用帐户”;
2.如项目设有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应在销售现场设置提示牌,标注“本楼盘设有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参观请与销售人员联系”;
3.所售商品房享受特殊政策或者政策、权利受限制情况;
4.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认为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外可能影响业主利益的提示信息,特别是项目及周边可能引起交易纠纷和业主投诉的因素:如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等危化品场所,垃圾场等污染场所, 铁路、道路、立交桥等噪声源;已向社会公告规划的路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如高压线路、变电站)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5.《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6.《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7.政策文件:如本市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国家现行住房信贷政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二、信息公示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项目首次预售(或现售)前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按规定完成信息公示设置。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止。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具体资料内容、形式及要求,详见《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明细表》(附件1)。相关信息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遵循真实、准确、有效、全面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各企业根据销售现场场地条件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对信息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台和公示簿公示信息的规定如下 :
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字样的标题。公示台上应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的提示标识。公示簿应固定在公示台上,封面标注“项目信息公示簿”字样,首页设信息目录,公示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相关资料采用A4或以上幅面塑封装订,可参考《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明细表》(附件1)分册装订,若同类资料数量较多,可再分成多册装订,摆放在公示台上供购房人查阅。
相关证件、文件、图纸应适当装裱,如幅面较大,可另行制作落地架式公示牌,放置在公示栏(台)附近进行展示。
(四)商品房销售现场应设置商品房销售信息专用查询电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的项目信息公示栏(台)旁,至少安装一台以上联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项目销售期间,应保持网络畅通,方便购房人现场上网核查商品房项目相关信息。查询电脑不得兼做销售人员工作电脑。有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可设立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辅助公示。
(五)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售楼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项目销售模型(沙盘)对项目进行宣传展示的,销售模型(沙盘)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按比例制作,并附带简要的制作说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制作日期等),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在销售模型(沙盘)上应设置A4幅面的提示标识牌,标注“销售模型(沙盘)仅做示意用途,请查看现场公示的项目总平面图了解项目规划设计及配套设施情况”。
涉及商品房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推广宣传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商品房不得装饰成类似住宅进行宣传。
(六)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在销售现场设置《商品房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或简称“销控表”)。销控表应包含楼栋房号、户型、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等信息,其中“销售状态”栏应用不同颜色标签区分显示商品房“已签约”、“已认购”、“可售”信息。公示的商品房房源与成交信息,应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新建商品房栏目公示的房源信息一致(由于该栏目没有登记认购信息,对已认购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在销控表中作相应标记)。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新建商品房栏目显示为“可售”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不得分期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件、文件、图纸等,如实向购房人介绍商品房项目相关情况,不得发布虚假、不实信息,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误导购房人。对购房人在销售现场查询公示信息,应积极提供协助和指引。
三、加强信息公示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事项,或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的,相关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关规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资格等措施。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3〕65号) 同时废止。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公示信息样本等(附件2)可到东莞市住建局官网(http://www.dgjs.gov.cn/)“房地产开发管理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表格”栏下载使用。
附件:
(东建房[2017]34号附件1)
(东建房[2017]34号附件2)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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